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 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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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 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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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 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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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 的客观情形。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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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享有诉权,但必须要等到主合同纠纷审结后(裁判生效日)才可单独对一般保证人提出诉讼。 我们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应当采用了终点说,但我们认为其倾向于折衷说更具 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那么该解释第36条第1款则应修改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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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 的客观情形。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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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 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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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 的客观情形。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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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享有诉权,但必须要等到主合同纠纷审结后(裁判生效日)才可单独对一般保证人提出诉讼。 我们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应当采用了终点说,但我们认为其倾向于折衷说更具 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那么该解释第36条第1款则应修改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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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 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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