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侮辱行为的特殊责任。由此可知,在非有害或无理接触、以及行为人是仆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是故意,若仅导致他人的精神损害,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 及对中国的启示 过失导致的纯粹精神损害请求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走向与身体伤害分离,逐渐扩大请求权人及损害赔偿之可能性”[37]的过程。由于精神损害极易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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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导致他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二者之间不是界限问题,而是竞合问题。 再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并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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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犯,这时,王某和郑某的教唆故意伤害行为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即依刑法第29条第2款处罚。这种处罚究竟是否必要,是一个刑事政策的问题;而这种情形下的 预备论,吴振兴教授曾加以批判:若采犯罪预备论,那么,教唆者教唆的是什么罪,就独立地看作是什么罪的预备犯。比如,教唆者教唆他人犯杀人罪,遭到了被教唆者的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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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的逻辑起点,在于对法条之间行为类型关系的考察,那么,法条之间的行为类型,在什么情况下可能重合交叉呢?笔者认为,当法条使用同一动词时,则表明两者的行为类型 法益是公务人员的身体法益,所以277条相对于单一法益的故意伤害罪是特殊法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行为人Q应以妨碍公务罪处断。 问题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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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使被害人难以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基于如上分析和考虑,笔者认为,即使是故意犯罪,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也不应局限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具备酌定从宽情节为由从宽处理。从这一点而言,刑事和解制度化还是非制度化并不存在什么实质意义上的差别。究其原因,在于刑事和解不仅仅涉及程序问题,也涉及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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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的暴力限于故意伤害和间接故意杀人,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如果直接故意杀人抢劫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即事先预谋杀人抢劫 ,而是如何看待哪一个罪为重的理念性问题。如认为前述司法文件在选择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上有什么错误,是不恰当的。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处断,是就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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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结果是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国外刑法理论认为,遗弃罪是对生命的抽象危险犯,而故意杀人罪是对生命的 因楼的摩托车无汽油,两人先到加油站加油。期间,李家波将项兰临可能吃过什么东西,嘴角有唾沫的事告诉楼明辉,两人回到宿舍因李家波未将钥匙带出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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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弃罪结果加重犯处理也能够罚当其罪。但在我国,是认定为遗弃罪还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量刑上相差悬殊。因此,区分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 更广的概念,遗弃行为不再限于使被害人发生场所的变更或者其他空间环境的变化,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只要能够置被害人于无助的状态即可。例如,殴打致伤不能移动、捆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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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知后,赶往现场,持刀将被害人华某砍成重伤。 在本案中,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鞠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没有问题的。那么,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时实施犯罪为教唆内容的事前教唆行为,从而丰富教唆犯的理论。 那么什么是设定性教唆呢?所谓设定性教唆是指教唆者事先设定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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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与被迫行为的原理,并不在于危险的来源或者选择较小恶害原则,而在于什么是胁迫,以什么样的运行机制来减轻或者消除被告人的有罪性[11]。还有学者指出 被胁迫的场合,行为人是故意实施了有意识的行为,受胁迫的人事实上具有选择能力他选择实施犯罪,而没有选择接受胁迫者威胁施加给他的伤害后果。[13]277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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