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22、123、124页。)只是到帝政以后,才从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转为保护精神病人本人的利益。(注:分别见周枂著:《罗马法原论》(上) 带给法人的都是不利益。 四、法人责任的承担 法律肯定法人主体资格,赋予其权利能力,最终目的就是要让法人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法人对外活动关系复杂,既有内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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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于是就想出了一个办法,这就是推定。最初是推定遇难者同时死亡,由各个遇难者的继承人分别进行继承,遇难者之间则不发生关系。以后考虑到维持直系血亲间的继承关系, 规范说就无所谓倒置一说了。第二,这种倒置是一次性完成的。在推定设立后,倒置就已完成,证明责任的承担也就随着固定,不会再次发生转移。千万不能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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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人为债务清偿。而且,票据债务人向持有背书连续票据持票人履行债务以后,即发生消灭票据债务的效力。即使以后发现票据背书实质上不连续,或发现持票人实质为无权 票据外观上无法体现出来,例如AB、BC、DE进行了三次转让背书,D是C的继承人,因C死亡无法进行转让背书,D直接取得票据,如此一来,呈现在票据上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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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时才能予以对抗,自身不具有积极性与主动性。 其次,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主体原则上只能是义务人及其继承人,但下列厉害关系人也可以行使:一是保证人可以行使属于主 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保护。此外,抛弃无须明示,默示 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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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民事权利也具有可适用性。例如,在继承制度中,也涉及以债权为遗产和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问题等。因此,债法总则设立之后,可以在这个基础之上构建系统的诸 准用性条款。有学者认为,取消债权总则就意味着会有大量的准用性规定,比如债的履行、担保、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在合同之外产生时都会准用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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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六) 生效之日;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个人所有之时;赠与是受赠人接受赠与物的时候就生效;继承权的取得则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并非指实际占有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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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变成一纸欠条,不从知晓债务的原因,也不能知道是否有欺诈、胁迫、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甚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对调解案件再审的两种法定原因也无从适用。 四 当事人以及参加人以外,也包括调停证书成立后的继承人以及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等。对于既判力,限制性的既判力说是适当的(只是对无效错误、公序良俗和违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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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民事权利也具有可适用性。例如,在继承制度中,也涉及以债权为遗产和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问题等。因此,债法总则设立之后,可以在这个基础之上构建系统的诸 的准用性条款。有学者认为,取消债权总则就意味着会有大量准用性规定,比如债的履行、担保、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在合同之外产生时都会准用合同的规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45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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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这些特殊赔偿主体的履行能力普遍较差。相当一部分人,就是因为经济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后 难靠自己的劳动来再创造财富或用创造的财富来偿还债务。对那些被告人已被执行了死刑的案件,其亲属的对立情绪较大,且大多存在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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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票据债权人,发票人、背书人等一般为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持有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它是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特殊 债务等等。因继承、赠与而无偿取得票据者,虽是合法受让,但因缺少对价,继承人、受赠人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象征性地付出一点代价不是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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