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构成嫖宿舍幼女罪,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反之,如果卖淫幼女不愿与作为嫖客的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使用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强制手段的,则 [21]陈旭文:西方国家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22]有学者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区分这两类被害人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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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联系,作为生理、物理上的过程来把握,这一理论的突出特点是用因果关系来解释行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种学说是身体动作说和有意行为说。 1.身体动作说该 它将精神病人的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包括在内,过失的不作为犯是否是人格表现也存在疑问,而且究竟什么是人格,刑法能否介入到行为人的人格也是值得探究的。 在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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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毒树,而后续取证行为合法取得之证据则可视为果实,两者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而在毒树之果理论中,作为毒树的第一次违法取证行为与作为果实的第二 是因为,无辜公民本系受侦查机关犯意引诱而实施犯罪,属国家制造之犯罪,被告人本不应受刑法处罚,如果全面排除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导致检控方再无任何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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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共犯的行为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没尽此义务就是有过失,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是刑法上因果关系原则。共同犯罪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共同犯罪的 了整体行为的一部分。因此,我们首先是把共同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总原因而与犯罪结果之间形成因果关系②,那些不在共同犯罪行为之内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应该由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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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应,是惩罚与预防有机结合的基础。 3.罪刑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客观主义是将犯罪与刑罚作为法律现象来讨论二者关系的。在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犯罪对刑法具有 一是对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关系认识不清,将两者对立起来,以一种预防反对另一种预防;二是从单一的因果关系出发根据再犯率的上升和下降对刑罚的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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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的处罚范围。特别是在交通犯罪场合,根据旧过失论,只要存在结果与因果关系,认定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就要受处罚。但是,由于交通工具本身的危险性,任何人 不问先行行为是什么性质。在现行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形下,先行行为与不作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14](P215-216)另一种观点认为,先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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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 条等,也均有共同正犯的明文规定。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由于社会犯罪现象的激增,因果关系的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因不适应变化的社会犯罪现象而渐渐被冷落 (客观说)的学者所主张。根据犯罪共同说,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行为,所以,作为共同正犯的主观要件是共同加工的意识(共同实行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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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是刑事责任有无之界限的区分,当然重要;两分论则认为承认偶然因果关系不会扩大刑事责任范围,但认为偶然因果关系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基础与必然 立新论非共犯的帮助犯[J]法学杂志,2000,(3). [10]洪福增刑法理论之基础[M]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77. [11]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M]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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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说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指行为引起的危险状态,这是否就意味着危险犯中的危险就是我国刑法上的犯罪结果 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就是要造成具体的侵害事实,而不可能仅仅以造成危险状态为满足。把危险作为犯罪结果,无法充分评价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内容。 综上所述,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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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存在论的行为理论局限在行为本体,未能充分认识刑法上行为的社会意义,自有其不足。例如,因果行为论在解释不作为的行为性上,目的行为论在解释过失行为的 的情形。这里的应为是以作为义务为前提的,因此,不作为的成立与作为义务具有密切关系。没有这种作为义务,就不存在不作为。 (三)行为形式:持有关于持有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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