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过错作为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对待,例如Bierling认为,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必须是“有过错的原因”[58],如果采纳这种观点,则过错的认定将代替因果关系, 王利明[60]、李锡鹤[61]均认为违法性不是侵权行为的要件。认为违法性是过错的结果,过错意味着违法。“行为的不法性已包含在过错的概念中……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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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的共同关系说,将使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人一律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不存在免责情况,而这显然是不符共同侵权行为的法理的。因此,主观的共同关系说不能 一部分向全体或部分共同加害人提出请求,否则将会破坏结果的统一性,同时,受害人此种行为也与民事诉讼法之必要共同诉讼法理不合。因此,受害人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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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直接选择《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看看是不是符合这个条款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要求的,就构成一般侵权 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产生了两个请求权,一个针对制造商、一个针对销售商,两个请求权是重合的,由受害人自己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选择一个请求权以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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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评价标准[11].在违法性与过错的关系上,学者曾有精彩论述,并得出结论:“在过错侵权行为中,违法性是侵害人应负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过错则是侵害 应首先强调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事实上因果关系进行限缩的功能应交给过错,而不是“相当性”、“法规目的”等抽象和不易操作的概念;在坚持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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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侵权,就是指各加害人之间有通谋,他们的侵权行为不是单独发展或偶然竞合,各人的侵权行为因为意思联络的存在而凝结成一个整体。大陆法系国家创设的 害人的责任范围,过失大者承担大的赔偿责任,过失小者承担小的赔偿责任,两者之间不发生连带关系。台湾地区1966年台上字第1798号判例确定的就是这样的规则:甲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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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的行为。法律上的赔礼道歉不一定建立于侵权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它是侵权人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 明确载入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二)财产责任方式1.财产损害赔偿。新闻侵权不仅对受害人人身造成损害,有时也体现为致使受害人承受金钱上的损失,这种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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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条款在第二层面的展开。唯一值得商榷的是,将抗辩事由与特殊侵权行为均规定在第三节中,似不符合逻辑。可以考虑将抗辩事由规定在第一节 ,参见杨立新:《进展与问题-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载www.civillaw.com.cn立法聚焦2003年2月27日。[33]主持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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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共同危险行为是不是等同于共同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答。对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界定也不 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才首次出现了“共同危险行为”这个法律名词。2003年未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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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行为)与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权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苟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 受害人势必需要分别证明这数人的行为与其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因为共同侵权行为首先仍然是侵权行为,必须是“各加害人均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因此,这就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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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系国家,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判例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是一种较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归责原则,但这种责任标准区别于绝对责任 ,规定了善意第三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是侵权行为,但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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