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特性,这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基础。 信用卡诈骗罪单独成为一个罪名是由于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一)信用卡的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 在信用卡的使用和 的情形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应当依据刑法第196条第三款的逻辑,将上述三种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抢夺罪和诈骗罪?笔者认为,立法者只是将盗窃信用卡并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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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盗窃行为通常是秘密的,较少遭受被害人的反抗,较少面临被害人夺回财物的状态,故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小。既然如此,将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认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6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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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成立。[9]第二层是从犯罪既遂的层面上考察,此时指的是结果数额。在盗窃行为数额较大从而成立犯罪的基础上,结果数额较大,属于犯罪既遂,可以按照处 355页。 [8]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一一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期,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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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与既遂的区分与其他犯罪一样必须考察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得逞。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判断盗窃行为是否得逞的认定标准就是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盗窃罪既 取得了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来判断的。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在千差万别的具体盗窃行为中,判断何谓对所盗财物取得实际控制仍是极为复杂的问题。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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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正确把握和认定盗窃行为。 正确理解了多次盗窃的含义后,就要谈到对数次盗窃应当追诉的行为如何累计计算其盗窃数额的问题。解释中 、有据可查,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有助于我们在办案中正确认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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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对该事实有认识的基础上,与盗窃犯罪人共同处于法律所规定的目的而实施了暴力、胁迫的行为,如何认定该行为人的罪责是日本理论和判例上的 中没有关于亲属减免刑罚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存在关于亲属盗窃从宽处罚的规定。 [45]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将身份分为违法身份(包括加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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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占有人发觉即可,不必客观上具有秘密性。既然如此,就应当在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中承认盗窃行为可以具有公开性,在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中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 特有的规定,就缺乏成熟的理论。例如,多次盗窃,多次抢劫这样的规定,仅见于中国刑法,但如何认定次数及其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理论没有成熟的观点。再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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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罪的继续,在这种情况下,其中的盗窃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对冒用行为的法律评价,仅以盗窃罪一罪论处即可,而不宜将冒用行为评价 而成为作废的信用卡。那么盗窃者在持卡人挂失后使用窃得的信用卡,应如何认定呢?有学者认为,这种行为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其理由是:(1)信用卡挂失生效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340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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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罪的继续,在这种情况下,其中的盗窃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对冒用行为的法律评价,仅以盗窃罪一罪论处即可,而不宜将冒用行为评价 而成为作废的信用卡。那么盗窃者在持卡人挂失后使用窃得的信用卡,应如何认定呢?有学者认为,这种行为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其理由是:(1)信用卡挂失生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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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依照法律规定的答复。著名的专家学者们陆续出来许多学理解释,更有甚者还有人提出盗窃可以是公开的,抢夺倒可以是秘密的 [14],这种观点于混淆了中国人民的 不管手段如何,是否进入物理空间或虚拟空间,只要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就成立盗窃行为。二,是否构成盗窃,只能以行为人行为的时候是否秘密窃取来认定,当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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