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的诉讼制度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和解已经被行政诉讼法所认可。1999年10月11日,德国柏林地方行政法院庭长欧然洛夫博士在一次讲演中指出:德国柏林 阐述不准予和解的理由,也可以从实体上阐述理由。 (4)和解结果的拘束性。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和解而成立者,应作出和解笔录。和解成立者,与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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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诉讼对实体会正的侧重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使其处理方式和结果在整体上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此即诉讼的正当性。有学者指出,在审判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法官即为主持调解的法官,这一点不同于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中诉前调解法官和案件审理法官分离的做法。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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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教育,重在尊重人格。赔礼道歉的强制方式有特殊性,主要是在报刊等媒体上刊登经法院认可的致歉声明或者判决书,其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这种强制方式实质上是国家审判机关对 、郑玉波、古登美、苏永钦编纂:《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1991年10月最新修订版,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台湾)印行,第67-6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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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不动产的权利。我国现在的民事立法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不是很多,而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却一直有 相当于其再出售买卖标的物所获得价金的损害赔偿问题,台湾1980年台上字第352号判决中,最高法院主张:所谓所受损害,系指现存财产因损害事实之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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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均否定了信赖原则的适用。[3](P153) 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中最先出现信赖二字的是1981年壹上字第六九六三号判 决,该判决认为:汽车驾驶人应可 施展过长。适用信赖原则,限制了过失犯的成立,只是排除了刑事追究的可能,民事上仍然可以从公平责任等角度要求行为人给予经济的赔偿或补偿。这样,就能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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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和实用价值,硬性加以区分,反而易生混乱。[10]并且,由于我国(台湾地区除外)现行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使用合同而非契约一词,合同一词已成约定俗成和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协同行为。对于共同行为,1969年欧洲法院在IC I诉共同体委员一案中将其定义为:几个企业尚未达到订立协议的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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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官予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表示于执行文上,传达于执行机关。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3条规定:判决成立后,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当事人适格有 下,从严把握是妥当的{8}。笔者赞同这种看法。至于审查的方式,《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采取执行听证程序,有的采用书面审查形式,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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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居于立法者地位时,所应行制定之法规,裁 判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则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 无习惯者,依法理 作出明确的解释同时,对相关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有关法律也适时作出相关解释,从而为法院破解公司僵局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提供更有效保障。 注释: Merri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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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司法所依据的是法律上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参照实体法,也要依据程序法,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 的目的而代行法院之审判权。这种情况大多数国家与地区均明确规定禁止媒体报道。例如,英国《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对正在进行的或者将要进行的民事或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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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然透明的属性,所以其涵盖范围极大,远远超出其他一般条款所及范围。我国台湾学者把诚信原则视为法官手中的衡平法,因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实现的方式千差万别,所以 由双方同负举证责任,以防止当事人消极懈怠,或互相推诿,以致法院无法下判。 由于民事案件乃民事权益之争,在当事人之间,一方主张权利,对方必然要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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