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被形式化,并从法律上加以规定。将期待不可能作为超法规的免责事由,会减弱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同时,免责事由根据法律明确 发起,反映了我国封建统治者的诛心思想。[55]从现代刑法理论的角度看,作用分类法实际上是刑法主观主义在共同犯罪问题上的体现,在刑法主观主义对犯罪论的影响日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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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功能。现代刑事政策研究的基本成果,可以被融会贯通到刑法的适用中来。④ 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关注,在于立法理念的提升。惟令人惋惜的是 作为完善我国刑法的基本路径,在刑法分则设立与加重情节相对应的减轻情节的规定将是不远的事情。德日及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可以为立法者将此类犯罪规定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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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有权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正式的法律文件,包括宪法、宪法性文件和专门的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包含的有关认定犯罪与运用刑罚的标准的 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作的司法解释,应归入刑法的间接渊源。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法渊源分类的传统观点,是与自身基于立法中心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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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通常侵害的是个人法益,但立法者认为,一方面行为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另一方面对象一方的行为对上述犯罪法益的间接侵害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予以规 第273号(2001年),第1972页以下、2024页。 (28)张明楷教授认为,在我国,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成立犯罪的惟一根据;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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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证。②由此可见,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那么,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刑法司法解释是否混淆了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呢? 这是一个值得 主要表现在:《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罪名过少;对罪状的规定不够具体、对犯罪构成大多缺乏必要的描述;对法定刑规定的幅度过大;等等。在立法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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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确立后,法律决定论的影响占主导地位,这突出地表现在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上,即主张形式的、逻辑的、价值无涉的解释与适用刑法的观点成为一时之 国家重视的是对法官审判中不轨行为的惩戒,而非对案件审理结果的责任追究。在英美法系,法官仅因其犯罪行为而受弹劾;在大陆法系,如日本规定法官有明显违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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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证。②由此可见,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那么,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刑法司法解释是否混淆了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呢? 这是一个值得 主要表现在:《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罪名过少;对罪状的规定不够具体、对犯罪构成大多缺乏必要的描述;对法定刑规定的幅度过大;等等。在立法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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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这是我国《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对第13条犯罪概念的制约,也是总则与分则及其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相互照应与制约的体现。 其中也有一些其他 原则 不论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学理解释,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刑法的适用能够促进正义的实现。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存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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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演变成了立法,以至王法院不是在适用刑法,而是在适用司法解释。[15]至此,再坚守理想的法治而不顾社会发展之所需而对刑法作保守的主观解释,既不现实也不 了沉重的论证负担。如此则解释者在论证过程中需要处处谨慎,这对于法律解释过程中的主观独断是一种很好的预防。 在我国,自从确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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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适用范围,是符合现行刑法立法趣旨的。 进一步来说,如果同意我国刑法与德日刑法一样,都已经采用的是自由主义,民主主义,那么也就要同意,我国刑法与德日刑法对伪造 规范二。规范一作为一条实证法规范,只要满足形式的效力标准(例如其系经立法者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 ,则法律适应者通常不会质疑其正确性,而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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