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刑事法律文件的规定才使得个人的某种个体特征在法律上有了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否则,我们只能是对影响罪责刑的个人特征束手无策或任意评价亦或纯粹忽略, 的某种犯罪不能成立或免除处罚,这是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消极影响,称为消极的身份。上述列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中存在的行为人盗窃亲属财物的情况,因行为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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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段、动机、后果等内容虽然属于量刑事实,但是却与犯罪问题密切相关,应当一并调查。又如,我国关于盗窃罪的有罪标准是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各地的作法 。 【注释】 [1]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年度第4期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定罪事实决定被告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并进一步决定着对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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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刑法定主义时代,没有人会认为,只要行为具有可罚性,就可以直接定罪量刑。因为即使先进行实质判断,也必须将其归属于某一法条之下,其中的 遗忘之物、聚众斗殴就是聚集多人进行斗殴之类的并不具有实际意义的解释。反之,关于盗窃罪、诈骗罪、贪污贿赂罪的论文铺天盖地,这是因为相关案件事实太多,因而需要解释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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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刑法定主义时代,没有人会认为,只要行为具有可罚性,就可以直接定罪量刑。因为即使先进行实质判断,也必须将其归属于某一法条之下,其中的 遗忘之物、聚众斗殴就是聚集多人进行斗殴之类的并不具有实际意义的解释。反之,关于盗窃罪、诈骗罪、贪污贿赂罪的论文铺天盖地,这是因为相关案件事实太多,因而需要解释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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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完成自己的犯罪之间接正犯这一复杂情形。因此,应当在对有关身份犯定罪量刑时具体考量。 四、存在型身份犯与利用型身份犯 刑法分则性规范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 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而将其作为盗窃罪论处是否合适, 值得研究。 综上, 笔者认为, 存在型身份犯与利用型身份犯由于构成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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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彼此不告而取之行为, 不成立盗窃罪, 只能成立侵占罪; 还有学者认为是盗窃与侵占的法条竞合, 应按侵占罪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 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 另一种观点认为, 以财物是否遗留在属于管理者能有效控制该财物的场所为标准, 遗忘物是持有者因疏忽为带走而遗留在他人能有效管理之场所的财物, 遗失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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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彼此不告而取之行为, 不成立盗窃罪, 只能成立侵占罪; 还有学者认为是盗窃与侵占的法条竞合, 应按侵占罪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 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 另一种观点认为, 以财物是否遗留在属于管理者能有效控制该财物的场所为标准, 遗忘物是持有者因疏忽为带走而遗留在他人能有效管理之场所的财物, 遗失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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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德国法官认为电能不是1870年《德国刑法典》所指的财物,如果将盗窃电能解释为盗窃罪,就是罪刑法定所禁止的类推解释;而法国和日本法院则认为电能虽然是一 的论者提出,能人是在经济领域、科技领域具有杰出才能、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在定罪量刑时如不从宽对待,既损伤能人的积极性,又由于能人的稀缺性使相关经济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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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由于系特别减轻处罚,还要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关于该案的定罪量刑从一开始就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⑵有人认为,许霆案注定无法成为经典 ,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将3万元至10万元以上规定为刑法中数额特别巨大的合理性何在?怎么能将10年前规定的数额作为今天衡量盗窃的社会危害性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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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刑法的总则性规范都规定在刑法典当中,因为刑法的总则性规范具有稳定性,是定罪量刑的一般理论,而刑法分则的规范是关于具体犯罪的规范,往往具有变动性,因此,刑法分则 定罪从重处罚。这里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2)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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