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为此,我国1997年新刑法吸收了早期源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在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表述如下 )在法定刑方面,加大对该罪的惩罚力度 刑法第395条对本罪规定的刑法处罚是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予以追缴。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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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精神,对于临时聘用的人员应当视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只能成为贪污罪主体,不属于刑法九十三条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笔者不同意这个观点,新 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应该注意到,这个解释一方面仍不认可对挪用公物一律按挪用公款罪论处,一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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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为此,我国1997年新刑法吸收了早期源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在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表述如下 )在法定刑方面,加大对该罪的惩罚力度 刑法第395条对本罪规定的刑法处罚是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予以追缴。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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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不再存在公务委托的关系?????? 从公务委托的立法及司法沿革看:我国原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根据 为委托公务。第二,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公务主体从事的公务不得委托,如行政处罚中的人身罚、能力罚、数额较大的财产罚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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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对这种行为一概不处罚,不利于惩治犯罪。[①]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归单位 次解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曾经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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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超过了刑罚措施。这些措施是以刑罚措施方式规定在刑法中,还是仍然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规定在行政法中,实在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通过 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382条(贪污罪)、第385条(受贿罪)等。由于经济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和社会整体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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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 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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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此时,对行为人为他人牟取的利益应作广义理解,只要是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包括 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该交公而不交公,数量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物占为己有后,(即赠予人事前未要求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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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最早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 解决我国目前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在我国境内收受贿赂的行为无法处罚的局面。[25]否定论者指出,在我国不宜设立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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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看,死刑基本上与故意杀人行为的原点报应要求相符合,除非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对于故意杀人的被害人来说,判处死刑并不存在合法性危机。 原点报应是借助于 有期徒刑。 [5]1997年《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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