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其在场对甲有特殊的心理强化,促进正犯更加积极的实施伤害行为,进而实现犯罪结果,从而将在场的不作为与结果呈现因果联系。当然,如果张某仅仅以决不出手的姿态 手脚,则不能认定。 第六,有作为义务的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强化正犯的犯意。继父跟未成年女儿关系恶化,一日被妻子逼着陪女儿到商场买衣服,返回家中经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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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也应当对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4)转化犯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法定性,这里的法应当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法规而不应当包括 造成的,乙的斗殴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乙不能对重伤结果负责,甲与乙不构成转化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乙仅构成聚众斗殴罪。 四、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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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行为自身、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作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行为人原则上都必须认识,否则就没有故意(故意的罪刑法定原则机能)。⑶笔者认为, 犯的故意内容没有实质性差异,而仅在于其是共同的,所以,如果认为在单独犯中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对身份具有认识,那么必然也会得出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人也不需要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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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与犯罪事实间仍具有因果关系,就其自己行为独立负其责任,即所谓个人责任。故教唆犯及从犯,亦罚其未遂。[31] 依我国台湾地区旧刑法(2006年修法之前 再援引第29条第1款来论证教唆犯的成立,而且,共犯从属性作为原则的立场必须维持,这两点使得独立性例外说不同于两重性说。在解释论上,针对共犯从属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027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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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正是基于对风险社会管理的理念,在立法层面进行预防,将危险行为作为刑法处罚的依据,而不是等危害结果出现才进行处罚。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是危险犯中 危害结果出现,所以更不用考查因果关系,极大地缩减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成本,容易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化。对此有的学者认为,抽象危险犯虽然节省司法认定成本,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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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杀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按照故意杀人罪科处刑罚。⑷我国司法实务界一般比较认可此种学说。二为否定说,例如我国学者陈兴良认为,基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都还值得研究。此外,对自杀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故意不予救助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⑹但是他并没有对此展开论证。可见,对帮助自杀行为的处理虽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753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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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归责理论是否具有全面合理。行为人加害于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致使 社会经验法则作为标准。由于一般社会观念、社会经验法则都具有主观的属性,所以通过预见可能性概念将那些不具有预见可能性的、偶然发生的情形从因果关系中予以排除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738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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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出罪的观点,正是以这种刑法基础理论为支撑。 作为犯罪概念具体化的犯罪构成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然而,根据上述 。[18]成立抽象危险犯不以结果或具体危险为必要,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归责结构在立法上被简单化处理。既然没有结果,更没有必要审查因果关系,极大地缩减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582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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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过失可以在所不问。由此,引发了笔者对我国现行刑法普通累犯主观要件的深入思考:过失罪过作为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一个子集[1],在其他要件都 可能性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新的认识。但这种认识可能对主客观的情况失真,即过分相信自己或过度贬低对方及其客观条件,因而后犯可能存在过于自信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3974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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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即行为人表露于外的对法律的敌对心态,这无疑是主观主义的刑法立场。 实务中将不能犯作为犯罪处理的案子随处可见。例如,被告人张甲、张乙在胡某唆使 而轻判的,但是成立被害人过错要求被害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本案中就只有间接因果关系。[8]按此逻辑,所有犯罪分子的母亲都应该对其行为承担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495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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