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本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从严掌握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审查,即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时必须以预谋实施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入户前或入户 的功能性质表现为卖淫活动场所,此时该住所承载的生活功能特征就被弱化了,与对外营业的经营场所没有本质区别,该住所实际承载的功能便转化为淫乱牟利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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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却无法适用缓刑。[24]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的3年有期徒刑多为未成年人常见犯罪的(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抢劫、强奸等)最低刑,由于犯罪性质严重,实践中判处 认定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做无罪化处理:(1)已满75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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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3] 应该说,这一量刑标准与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有关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有很大区别。1979年《刑法》155条规定:国家 两者单独评价的话,则滥用职权行为最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即使按照盗窃、诈骗判刑,最多也不会超过无期徒刑。但是,如果把两者合并成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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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权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29]对于具体的行为方式例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动词往往附加财物宾语,而侵犯一词属于一个抽象的 科学》1999年第6期;等等。 [44]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根本在于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手段或者说危害行为又是客观方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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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国内建立被非法交易、非法进出口、盗窃、抢劫、盗掘、倒卖或失踪的文化财产数据库,并通过互相连接、授权访问的方式,实现与其他国家执法机关对这些数据信息的共享 条件必须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的范围内,这与普通的非法保管、运输文化财产行为有很大区别。因为在这些特定地点的运输、收购、贩卖行为目的还是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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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行为方式的差异才没有这样做。抢夺罪中有准抢劫的规定,是由于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客观上为自己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创造了便利条件,再加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仍是定抢夺罪而非盗窃罪。故此,还不如不要颠覆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对盗窃的认识。 最后,平和窃取说违反了罪与罪划分的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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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规定提出几点评析意见。 一、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及与示范合同的区别 (一)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39条第2 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 和贵重物品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否则,旅客因为随身携带现金和贵重物品有可能因遭受抢劫、盗窃而蒙受人身伤害,所谓“不愿存者,责任自负”是指如果不将现金和贵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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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前与盗窃犯罪通谋,事后销赃的,应认定为共犯论处;若仅仅是由于事后销赃没有事前通谋则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也是盗窃罪与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产罪区别关键所在。这里的秘密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秘密,第一,所谓的秘密并不是对所有人的秘密,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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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于一致的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是一种罪名与手段相结合的立法形式,[14]其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仅是指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和绑架罪 的可能性。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说就是对防卫权的滥用,是一种假借特别防卫权之名的犯罪行为,其和普通的刑事犯罪的区别仅在于此种报复行为存在一个被害人过错的前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788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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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于一致的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是一种罪名与手段相结合的立法形式,[14]其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仅是指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和绑架罪 的可能性。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说就是对防卫权的滥用,是一种假借特别防卫权之名的犯罪行为,其和普通的刑事犯罪的区别仅在于此种报复行为存在一个被害人过错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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