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的例外。无论是海商法还是民用航空法,亦或是机动车登记办法,均未正面规定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只是明确地将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既然法律对于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解释为贯彻把交付作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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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手护手”直接地成为现行善意取得制度的来源。在租赁契约、借贷契约、寄托契约或者质押契约中,动产的所有人及占有人,往往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动产 折旧价格,可以此作为确定受让人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的参考标准。3. 受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登记”与“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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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机构提供担保或为其承担债务,不用自己的资产为其他机构提供债务保证和质押,除特定情况,SPV不得豁免或减轻任何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不发生重组或兼并;在 近来倍受关注的让与担保即担保信托之典型。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所有权移转与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当债务正常履行后,标的物所有权再返还给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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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未再对可行使留置权的法律关系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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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体系安排上采取了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的类型化方法,虽然将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规定在一起,但就其制度设计而言,大抵沿着不动产抵押权的路径展开其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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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从质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中小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按楼价计算)不超过7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超过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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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对担保合同发生争议时才有提起诉讼的必要。 我们认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实现,债权人原则上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担保之 的拍卖委员会成为强制拍卖的拍卖人。比如,在德国,不动产拍卖由执行法院实施;动产拍卖原则上由执行员实施,应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执行法院也可以命令执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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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 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的原则,既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也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 2. 不动产领域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的法律开始比较明确地接受了 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这些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移转行为必须登记、而且行为自登记时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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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以及土地商品化的深入,典权才正式写入法律。[1]广义典权标的不限于不动产,动产也包括其中。狭义典权标的,仅限于不动产。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发的 人的债权得到有效担保,另一方面,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进行用益。与质押相比,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得到了充分利用,即一个抵押物同时满足多方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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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一种)、假登记担保纳入物权法中规定,会不会与传统民法的抵押权、质押、留置权这些典型担保发生冲突,也就是说它们是否属于担保物权,有无担保物权的性质 第三,抵押权的证券化原则。证券化原则,即把抵押权附丽于证券之上,视作独立的动产,并依有价证券的规则确保其流通的原则。德国民法典的抵押证券、土地债务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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