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情形下,受让人既然没有值得保护的信赖,法律也就应当阻止其取得物权(当然,间接占有时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在第5种情形下,不允许债权、知识 限制,也是正当合理的。总之,善意取得制度具体区分受让人的善意恶意,区分出让人对处分物的占有是否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区分物权和其他权利,赋予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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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如我国的要件主义,就很可能导致利用登记缺陷而恶意违约的状况。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仅开发了139套商品房,结果这个开发商对外签订了 房地产买卖或其他大宗买卖(如汽车买卖)之中大量使用。往往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先行占有消费品,对消费品进行使用,然后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清价款,而厂商则保留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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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如我国的要件主义,就很可能导致利用登记缺陷而恶意违约的状况。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仅开发了139套商品房,结果这个开发商对外签订了 房地产买卖或其他大宗买卖(如汽车买卖)之中大量使用。往往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先行占有消费品,对消费品进行使用,然后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清价款,而厂商则保留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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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所保护,但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善意信赖公示才发生公信力,此时第三人为恶意,自无从得到法律保护。即如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对于 来证明自己是善意,至于真实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可不用多加考虑,而且其他人亦可以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亦体现了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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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的实质是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反映出来,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占有的事实表明的物权是合法的物权,这就是物权公示所具有的权利合法性推 比较,过于低廉;其二是转让人形迹可疑;其三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关系密切,有恶意串通可能。在不动产善意取得时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只有这样民法给予保护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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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双方当事人再订立一份合同(德国民法学说所谓债权行为),以赋予债务人继续占有 标的物的权利,从而排除债务人现实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6] 七、立法是奉行唯 买卖等合同因有瑕疵而无效或被撤销或不被追认 的情况下,受让人不论善意恶意,都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只有在买卖等合同有效情况下,受让 人才会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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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两者的行为性质却完全不同, 其原因就在于丙的行为中只存在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首先, 丙符合贷款条件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足够的担保, 足以 ,才能按贷款诈骗罪论处。贷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后来在履行合同过程虽然有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目的, 却是产生于依合同取得贷款之后, 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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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的合理化排除。据此, 我们可以认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使行为人内心对非法控制和失控的追求被合理化的排除。 3 ,才能按贷款诈骗罪论处。贷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后来在履行合同过程虽然有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目的, 却是产生于依合同取得贷款之后, 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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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适用。法律上如此区别处理的理由,乃立法者认为,土地登记簿相比较占有,能够提供更为坚实的信赖基础。[9] (P500)象法国与日本的民法典,其公示就 与崔教授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物权法》第242条、244条规定的是占有的善意或者恶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是侵犯物权的善意或者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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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适当情况下也就应当允许或然性证明的存在。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同时存在的状况, 当两种因素同时存在时, 积极因素 按贷款诈骗罪论处。贷款人在签订借 款合同过程中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后来在履行合同过程虽然有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目的, 却是产生于依合同取得贷款之后, 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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