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从仲裁到诉讼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而完全以民事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因而,对工伤认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违背相关规定而对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作出自己的认定,同时对那些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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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接受司法权的监督,而不是司法权去接受行政权监督,因为司法权具有中立性、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是保障社会权利的最后防线。从我国宪法构架,及检察院组织法来看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权、财产权争议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处分权,而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既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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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庭律师。司法大臣有权制订法律援助方面的规章和命令、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事务、协同财政部决定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英国近年来的民事司法改革特别关注法律援助问题,就法律援助委员会和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ServicesCommission)作了许多规定,努力解决经济能力不同的当事人在接近司法的平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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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当事人保持对抗关系或继续争议的相互作用,更为根本的层次上却应该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市场活动主体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的价值在民事诉讼上的体现或投影 “对抗”和“判定”两个基本要素与特定类型的纠纷解决在实体上达成“正确性、妥当性”的内在联系以及相互作用机制作了分析阐述。但是,在上述特定类型的纠纷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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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平等原则实际上仅适用于民事争讼程序和争讼案件,并非完全适用于非讼程序(或非讼案件)和强制执行程序。因为非讼案件是非争议的案件,非讼程序中 并禁止法院和当事人随意改变程序。后者是指由法院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判决,其终局性效力就应得到保障,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也禁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复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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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者在这些权利中体现出来的主体性和自律性;另一方面又保障诉讼、审判本身的正当性。[11](P152)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总和(有人称当事人权 保护。这就背离了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如果从维护人权的角度来看,任何人不得无正当理由因同一争议而受到两次起诉和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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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即丧失起码的公正。同时,争议的各方也必须是平等地位进行对抗,否则就失去起码的公平。那么,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与上述要求是否一致呢?我们 ,还是从行使方式上都是一致的。更重要的是,由于权利本身所具有的自我充盈性,所表现出的完备的自我防御系统,以权利运行方式更有利于随时自我调整,照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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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存在通过迟延诉讼而获取其他利益的情形。与此不同,由于当事人相互之间利益的对立性,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迟延诉讼是可以从中获得诉讼利益,尽管是一种短视的利益。 功能:1、完成对当事人双方争点的整理。民事审判的最直接目的就是解决纠纷,要正确解决双方的争议,首先必须厘清争议的争点所在。在诉讼实务中,仅仅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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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审前程序改革的主要障碍,在审前程序制度改革中则表现为“教义式”的保守性。一方面,虽然审判方式改革如火如荼,《规定》也已开始施行,但由于民诉法 所谓审前证据交换,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于开庭前通过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实现证据互换,从而使法官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2002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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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之间的民事争端,也可能是个人与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行政机构之间的行政争端,还可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刑事争端。[7] 显然,无论是哪种性质的争议,法院所 终局裁决权。基于上述理由,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规定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具有终局性。 3、法院及其法官之立法定位 由于法院与行政机关在所解决问题的性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6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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