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预防是《公约》治理腐败的基本理念, 并提出要在始终贯彻和强调对腐败犯罪有效打击的同时, 坚持多学科、广领域的综合预防战略。《公约》还对 。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借鉴《公约》规定, 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规定就腐败犯罪的相关主观要件的证明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 以减轻追诉机关的证明责任, 降低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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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应当受到处罚。 (二) 对个案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所谓贿赂,是指与职务相关的不法报酬利益。此时的利益不论有形、无形,只要 的主观认知只是界定判断对象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判断的标准;这种对罪责的个别或具体的认定中所蕴涵的客观判断,自然也是以社会相当性理论为基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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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理论论证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争论焦点在于其究竟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抑或客观要件。但笔者以为,无论持何种观点均有一个基本的论证前提:必须存在为 所送财物后,通常不再动辄对犯人进行打骂凌辱。12 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496页。13 当权力作为一个静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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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理论论证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争论焦点在于其究竟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抑或客观要件。但笔者以为,无论持何种观点均有一个基本的论证前提:必须存在为 所送财物后,通常不再动辄对犯人进行打骂凌辱。 12 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496页。 13 当权力作为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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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理论论证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争论焦点在于其究竟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抑或客观要件。但笔者以为,无论持何种观点均有一个基本的论证前提:必须存在为 所送财物后,通常不再动辄对犯人进行打骂凌辱。 12 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496页。 13 当权力作为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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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存,法益的侵害是对责任主体之特定状态的违背,责任主体必须亲手实施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才能达到侵害法益的结果,责任主体和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之间不 刑。 [⑩] 法国1994年新刑法典第43427条规定,在押人犯采用破门、破墙、暴力或贿赂手段,摆脱其受管束之看守的行为,即使该行为系由第三人与之串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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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典中贪污贿赂犯罪一章的罪名,在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与其他的罪名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还是存在很多 。 [14]本文认为身份犯必须以有身份者的行为为前提,无身份者作为实现构成要件事实的参与者可以符合它的修正形式(教唆犯、帮助犯),但是,无身份者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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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上的偏颇:1、破坏了贪贿案件犯罪构成理论。根据刑法学理论,任何类型的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就贪污、贿赂和挪用 以犯罪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唯一标准。尤其是贪贿案件作为一种侵财性职务犯罪,判断既遂与否,不能仅以国家财产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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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它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贿赂立法的完善,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随着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的纷繁复杂,间接 的行为是以受贿罪论处的间接受贿行为。间接受贿中的职务要件是间接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对职务要件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最终将影响到对行为人间接受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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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可以由非犯罪人或者未成年人实施。而侵害这一术语更强调了主观与客观的社会危害性。⑸ 随着犯罪论中法益说⑹的崛起,部分学者主张以法益取代社会危害性,他们 是从前者派生出来的,这种通常的解释必须被抛弃。显然,在一个法制国家违法性要件应该占据第一位。⒄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不同,它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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