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诸多罪名。犯罪主体的范围具有宽泛性,不限于商事主体本身。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与商业活动或者商业机会的获得有关。而贿赂犯罪则是刑法中各种行贿、受贿及介绍贿赂犯罪的统称。虽然都与职务行为有关,都离不开贿赂,但两者还是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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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所列举的八个罪名中,涉及受贿类型犯罪的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侵害了职务人员的职务活动的 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⑷李希慧著:《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7页。 ⑸[德]拉伦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63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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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所列举的八个罪名中,涉及受贿类型犯罪的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侵害了职务人员的职务活动的 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⑷李希慧著:《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7页。 ⑸[德]拉伦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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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质和危害社会严重程度各不相同,将其合并规定为同一种犯罪显然不科学。与此同时,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实际上只是属于业务侵占行为中的部分行为,将其单独 和危害社会的程度上也基本相同,那么,就应当将二者放在一起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其次,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要件的保留问题。如果从司法的可操作性上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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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日本刑法有类似的规定,但在罪名的设置上,其称之为事前受贿罪。④反对意见认为,受贿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职 工作人员,意味着剥夺了与其身份、职位相关的一切利益。所以,为预防、惩戒受贿犯罪者,剥夺受贿者一定时期或终生担任一定公职的资格,可以说是一种对症下药的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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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自然犯,社会公众对这些犯罪的特征一般比较了解,为了保持刑法在语言上的简洁性,只要列出罪名就可以了,不需要对罪状加以具体描述。其适用范围有限,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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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数额起点要比贪污罪高得多,这又是导致相同行为、相同数额的侵吞行为由于罪名不同而量刑殊异,而这种差异就是由于身份不同造成的。如果说,这种身份的差异 的行为不予处理,而是将其作为独立的一般犯罪,不再作为渎职性犯罪,以还该类犯罪的本来性质。在我国刑法中已经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的情况下,贪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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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在本案中,足球 犯罪主体可以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现行刑法两个有关受贿的罪名,其犯罪主体并不能涵盖整个自然人,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存在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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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利用将要担任的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日本刑法有类似的规定,但在罪名的设置上,其称之为事前受贿罪。反对 的规定一直以来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由于其规定跨度大随意性强,并且对经济犯罪规定了死刑,受到理论界的批评;一方面老百姓又对现实执法不满,认为法律对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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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国在修定后的新《刑法》中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通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该罪的设立对堵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 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新罪名,该条款的入典是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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