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击行为的性质,但是,由于结局是正当防卫,所以,既存在行为规范违反,也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然而,这种结果不能视为违法的结果,只能在未遂的限度发动制裁规范。 防卫意识不要说,但认为偶然防卫应当具有未遂的可罚性。 {68}西田典之教授在不能犯的问题上采取了假定的盖然性说:如果进行严格的事后的、科学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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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为能力,本为民法上的固有概念,指人的行为能发生私法上之效果的资格,即能以独立的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资格。与权利能力有不同 租税通则》第41条第2项规定:虚伪之法律行为与虚伪之事实行为,对租税之课征不具意义。虚伪之法律行为隐藏有他项法律行为者,依该隐藏之法律行为课征租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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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有当一项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就会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时,它才会被视为该结果的原因;如果该事实在极其特殊的,可能性极小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反该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排除妨碍和停止侵害。该法2004 年最新修订新增的第10 条有关利润收缴的规定,同样是对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加以法律保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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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文对责任能力的规定总体上属于原型范畴。 第18条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行为、时候、造成、危害结果、间歇性、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尚未完全 的认识能力不可能达到这一点。所以,它只能求助于日常经验,以已经发生的、立法者比较熟悉的样本作为典型原型,建立起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的类属体系。 在这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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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特例立法。法定刑幅度考虑的只能是通常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但当现有法定刑不能适应个别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时,可以而且应当运用竞合论原理按照从一 抽逃出资,可能同时符合抽逃出资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不能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抽逃出资罪的法定最高刑仅规定为五年是因为采取抽逃出资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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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是清偿;反之,若债权未经让与,则债务人的给付就属于自陷于危险的行为,此时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而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对受让人为主张。第三, 立法理由有所了解。虽然合同法草案后来数易其稿,但就债权让与制度而言,其背后蕴藏的立法者意图并无实质性的变化。)依历史解释或法意解释的方法,参照立法过程中的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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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过程中,释宪者的行为受到宪法的精髓即保障基本人权这一理念的指引。 正是因为对基本人权保护的强化和重视,释宪者就不能再囿于传统的一般法律 的法学理论为他们在新的历史时期从事宪法解释提供了理论导引和坚实基础。法理学界所发生的这种变革是现代宪法解释方法区别于传统宪法解释方法的内在缘由。 【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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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义务也可成为可审判的。特别是当某机构不能发挥适当作用时,可认为国家负有保障个人免受这些机构行为的损害的可审判义务。[12](P204)该论述中的 以牺牲满足处于不利地位群体的社会需求为代价而将资源优先供给特权群体时,就会发生前述情形。另外,法院亦可以做出积极命令,指导对已经划出给特定社会经济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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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是对策成本和信息成本。实际上,信息不完全和对策行为是我们所揭示的交易成本最主要的来源。法律如果能更好地体现宽和性的特点,即,法律能设计一 但有时悲剧恰恰始于其后{5}。原始复仇的自决是以消灭冲突一方而彻底根除冲突的再发生为特点的;和解是通过冲突双方的讨价还价、妥协退让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为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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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现,除了一个论证外,所有的论证都指向同一个结果。这时,解释者可能被说服,这个论证是如此不确定而不能被继续坚持。[28]从最后一种调整出发,法农教授认为, ,并不能胜过其解释能力。建构性要求人们要统一其直觉,在必要时,应令其某些直觉屈服,人们有责任将其做出的判断形成一融贯的行为过程。参见陈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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