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等不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我们知道,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犯罪的强度、危害结果有轻重之别。暴力的含义非常广泛,轻 犯罪,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并用的立法模式,有利于审判实践根据立法精神,判断无限防卫权行使正确与否。这种概括性规定到底应适用于哪些罪名,司法界和理论界认识不尽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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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有自然人、集体和国家。根据我国刑法第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三者所享有的刑事权利可以归纳为:自然人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模糊、大包容的思维定式及文化背景问题,对之改造谈何容易!参见拙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第57小节犯罪认识体系与文化背景。 [5] 事实上在犯罪关系与惩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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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第三章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一节中为宜。也正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仅以没有故意犯罪为条件一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的。 [9]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应当在狱中服刑的期限,由立法机关根据本国国情酌定,被减刑的犯罪人期限应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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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作比较的法定刑就应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个相应的法定刑,而不是简单地以这一个罪的最高法定刑作为比较的依据。 四 我国刑法理论上除牵连犯以外,还有许多 数罪并罚的罪数形态,在理论上是很值得研究的。尽管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处罚原则未作规定,从而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中适用的不一致,但是,这种罪数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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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这种处罚模式下,把绑架罪解释为非法拘禁的加重类型未尝不可。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处罚模式,应当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有不同的把握,以 ,不按照犯罪中止处理。这样做,对于犯罪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与刑法鼓励犯罪人自动放弃不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的立法精神不符。 [10] 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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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中教唆犯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看法 (1)陷害教唆不同于诬告陷害与报复陷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诬告陷害,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 按非共犯教唆犯来处理。 参考文献: 〔1〕[日]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刑法总论[M].早稻田经营出版社,1990. 〔2〕张明楷.未遂犯论〔M〕.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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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致人死亡的案件,以及该年龄阶段的涉毒案件就是其中适例。 由于刑法在修订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中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 中的无期徒刑,并不同于上述所言的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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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由此贝卡利亚提出了双面预防理论。根据关注最大效益的刑罚功利论,刑罚的轻重应当取决于预防犯罪(未然之罪) 了一定难度。 在这里笔者以可比性较强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为例加以比较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和贪污罪都是侵犯财产权性质的犯罪,不同的是贪污罪不仅侵犯公共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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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可以作为辩护人的正当理由。〔7〕由此可见,推定责任的存在来自于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对推定责任的规范,主要表现为下列两个方面: (一)法律的语境 所谓法律 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本质所在。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适用推定责任的犯罪,既非缺乏主观罪过,也非主观罪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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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负加重的刑事责任,没有引起了加重的结果发生就不得负加重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判断行为人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因为行为的社会 规定的主要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作一比较列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与其刑事责任是基本相适应的,只是以下几个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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