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上述特征和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相契合,与基于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而架构的质权相对称,形成了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约定担保物权二分格局。[1]10 法律意义见解纷呈。第一种观点认为,第191条第2款属于效力性规定,违反此款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无效,[18]118[9]467或处分行为无效。[19]第二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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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区分开来。 四、《物权法》第15条的价值取向 该条明确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把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区别开,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私权具有重要意义及价值:(1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某部法律明确规定,只有经过物权登记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才有效。而所谓的合同另有约定,也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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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上述登记属于 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管理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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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起源:罗马法 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形态,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 影响基本也都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只是在优先权的种类和效力上有所不同。⑧ 3.优先权制度之完善:日本民法 《日本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由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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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启动预告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同意,该权利人的同意方式并无限制,是在合同中载明亦或是单方出具允诺书均可。 2、假处分 条件的,有权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务人违背预告登记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二十三条 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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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权之保留以不动产为限;未经登记之买回权,唯有债权效力,因出卖人之意思表示,而使出卖人[5]负有交还标的物之义务;已经登记者,有物权效力,即因出卖 视为预约,而将再买卖视为本约,简要规定于其第216条:购买或买回不动产的预备协议和合同,经公证后始为有效。(第 216A、216B条则分别涉及买回权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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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 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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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他物权优位化。从实质上看,他物权设立本身就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是这种限制多是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合同来实现,即体现为一种当事人自愿的限制, 规定:不动产租赁实行登记后,对以后就该不动产取得物权者,亦发生效力。其次,在前文提及的所有权保留买卖、让渡担保等情形下,受让人(即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买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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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后者,也不能将住宅社会保障当作恩赐和施舍,双方的关系要通过合同来确定,合同内容应符合社会保障的目标,不能违背后者的意愿,不能损害其人格尊严等利益。 要遵循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扩展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一般以登记作为典型,并以此来承担物权公示的效力。但是,现实中存在大量的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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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力,包括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两方面。关于前者,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但须强调的是,登记不应成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的生效要件,而 ,因此对外效力极强,得对抗一切人。但如许以契约或习惯任意创设,则或是物权的效力减弱以致荡然无存变为与债权无异,变得有其名无其实,或是仍肯定其极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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