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背后的正犯概念,即在背后者利用(已决意实施犯罪的)直接正犯者(对客体的)认识错误而杀害被害人的情况下,背后者可以成立正犯。对此,有两种解释思路 总则的共犯规定解释为单一正犯概念和分则相关规定不协调。对刑法是否采用区分制的判断,不能只考虑总则的文字表述,而应进行体系解释。而体系性解释要求将个别的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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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可能在形式解释论者这里存在几个重大理论认识误区。一是认为法益概念是一个价值概念,将之引入构成要件的判断,将导致事实判断与 2010,(4). (46)对严格解释性质的判断与采取灵活解释的理由,具体可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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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情之治。⑷常识、常理、常情,是指为一个社会的普通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道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所共同享有的基本感情 这个是起点。如果不重视犯罪论问题上的对生活经验的判断,直接进行理性的判断,或者是意识形态的判断,这样的刑法学可能是有问题的。(59)刑事司法实践中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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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犯罪论者主张形式的解释论,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的实质判断之前,应当从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的一般人是否能够得出该种结论 科学》2007年第2期)。 [5]该倒置现象仅仅指关注时间上的迟早,并不意味着刑法学界对问题的认识比法理学界更为进步。 [6]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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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事物好坏的标准是什么,是怎样形成的,就可以用之去作判断。[100]因此,在这一点上和张明楷教授的判断不同,笔者认为刑法通说派是实质主义者。通说派在 的嫌疑,似乎是犯了立场上的错误,但笔者相信,这一反常的做法,是基于学术只能在争鸣中才能够深入发展的认识,对尚未确立起来的形式解释论而言,这样它才不致潜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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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违背。 总结下来,否定论者多是坚持传统过失论的立场,认为危险并非刑法上的危害结果,过失危险犯盲目扩大了刑事制裁的范围,混淆了刑罚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 不法程度相对较低,如果客观不法也仅需要抽象危险犯的一般化认定,过失抽象危险犯的判断标准便更为笼统模糊,过失的抽象危险犯应受到最大限缩。 对于抽象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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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人权等价值,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5}只有按照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的判断标准进行裁判,才会为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乐于接受和认同,才会得出一个既具有 类推与刑法之禁止类推原则-一个方法论上的阐释》,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刘明祥:《论刑法中的类推解释》,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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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所以,一旦在故意与过失问题上出现认定错误,则可能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关于两者责任程度上的差异 下,判断间接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之间的区别只能是这种死亡结果的可能性程度的大小,并且这种区别对一般规范之罪责要素的判断并没有影响,刑法规范都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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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它存在或者不存在。行为人是否对客观的处罚条件发生认识的错误,在法律上是不重要的;客观的处罚条件虽然是可罚性的实质前提,但是,既不属于不法要件也不 (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0~456页;邓子滨:《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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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刑同重时,以法定刑为标准的判断方法失去了意义,以可能的宣告刑作为判断方法选择轻重,也不能说就是错误的,但由于这种方法影响审判人员选择的人为 适用的情况下,该观点认为即使故意杀人未遂也可能判处死刑的认识,是没有多少实践根据的。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研究(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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