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的物权行为理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使德国成为以物权形式主义为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处分行为成为被民法典所采用的专门术语。依德国判例学者的一致见解,《德国民法典》 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为该条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在对无权处分类型化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以减少无权处分与其它法律制度的冲突与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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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 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是德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认为处分行为是一种与负担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 ,行为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其法律效力。这样显然为无权处分中所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理论依据,为合理解决无权处分问题铺下了道路,这也是本文写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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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经济本质需要出发合同法应当尽可能鼓励交易而不是消灭交易,简单地宣告无权处分行为无效,事实上是和鼓励交易原则完全背离的,也不利于保护所有人和相对人 民事法律关系,对各种法律关系的后果产生正常的合理的心理预期。如果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应当就各种无权处分具体分析、具体确定的话,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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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的物权行为理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使德国成为以物权形式主义为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处分行为成为被民法典所采用的专门术语。依德国判例学者的一致见解,《德国民法典》 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为该条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在对无权处分类型化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以减少无权处分与其它法律制度的冲突与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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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动之意。仅从词义上看,Verpflichtungsgesch?ft与Verfgungsgesch?ft负担与处分的意思极为明显。[4]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能说是法律行为的结果,就大有可疑了。法律行为要就混合负担和处分的性质,如法国民法中的买卖,要就区隔为二,岂能既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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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权代理、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等相关法律制度在运用上的不同,为无权处分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关键词:无权处分, 但如果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取得,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50条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四、对于出卖抵押物,则基于抵押权人可能行使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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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于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17] 也就是说,在对共有物进行处分时,无论共有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兼适用。这项规定是基于不动产 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在交易时能够合理地信赖转让人有处分权或有可能取得处分权。如果被处分的共有产是动产的,那么应以受让人在取得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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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是基于合同法第51条及第132条的规定。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美国《统一商法典》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的物权法尚处于制订阶段,对于其中的合理部分应积极地加以吸收。 当然,善意取得制度也不是无限制的,按笔者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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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并主张对这种犯罪所处的刑罚的效果和界限,也必须从经验的、合理的角度来加以考虑。在与请少年犯罪作斗争方面,德国1923年的《少年 3S措施(Short-Sharp -Shock)。 司法感化院之收容劳动教养 此为最为严厉的保安处分措施,对少年犯一般不判刑,笔者认为只适用于两种对象:①一贯有犯罪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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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立其设定的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设立承诺能力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利益处分带来的后果对承诺人以及社会带来的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刑法对承诺人能力的 制的重点。法益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而最能体现这种权利价值的行为就是处分这种权利,在权利的拥有者合理处分的场合下并不存在任何的违法性,除非这种处分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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