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相悖,因为殴打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照《辞海》解释,行凶是杀伤人的行为,但由于法条已列举出杀人,所以,只有行为人手持凶器伤害他人或凭借拳脚重伤他人 的暴力犯罪,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我们知道,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犯罪的强度、危害结果有轻重之别。暴力的含义非常广泛,轻到拳打脚踢,重到杀害。如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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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的基础上又有较多增加。据统计,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多达133个。[6]这些罪名主要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 犯罪的提法,可以使各部门法协调一致。⑶法人犯罪在国际上是通用的提法,在我国刑法中使用法人犯罪,有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⑷使用法人犯罪,辅之以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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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立案前根据已有的案卷材料和初步核实的案情,估量犯罪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款或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我国刑法规定按照法定最高刑而非法定最低刑追诉犯罪人,它 的,则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22]该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舞弊的同时,也给被害人规定了一定的义务,即需指明犯罪嫌疑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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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理论通说均认为第三款的规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自首,很显然,行贿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单位 都不能认定为已经如实供述了单位罪行。理由是,投案人代表单位投案,就应当有义务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如果是因为单位的责任,没有告知投案人所有或主要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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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也同样以道德为基础。它既是国家保障秩序和人权的工具和能力,同时,它又是道德和公民赋予国家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如果国家没有或缺少这种责任和义务,道德 可能就因此多受牢狱之灾了。另外,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逮捕条件未免过宽,按我国刑法规定的徒刑以上刑罚最低为六个月,意味着大多数案件均可逮捕。毕竟逮捕只是审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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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犯罪的规定,也要求过失的成立具备相应的结果回避义务,同新过失论的精神相符。 因此,新过失论才是我国当前的理想选择。我国刑法过失论要 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第688-702页。 [23]参见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134页。 [24]参见注[1],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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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相同。不作为犯中,由于不存在与着手积极的作为可比较的要素,德国刑法第22条规定的直接着手实现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公式就并不适用,而应以受保护的行为 对应关系。不法论上持主观主义立场,不能成为佐证论者支持行为人刑法的证据;反之也是如此。 可见,在我国刑法理论的语境中,要准确理解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这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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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描述之中。例如,我国刑法并没有把所有的侵犯财产权的现象统统规定为侵犯财产罪,而只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违反类型来设定具体的犯罪种类:以虚构事实或者 《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6页。 [18] 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78页。 [19] 马克昌:《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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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点笔者认为全然不必。认定质押,那么双方约定的就是质押权设立下,占有物的转移之后质押权人当然负有保管的义务。质押人的拿回似乎是对质押权人对质押物 在我国刑法学界,曾有人质疑过我国刑法规定的目的,其认为我国刑法所标明的犯罪目的实际上是犯罪动机。[10]值得说明的是,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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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了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此外,作为加重情节的法定刑,我国刑法规定的是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期,应当说这个刑罚幅度是比较高,用德国法的 起救助义务,似乎没有必要要求事后对死伤有认识来加以补充,反之没有过失的,就只承担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由此可见将致人死伤与保护法益联系稍显牵强,似乎应该将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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