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后果采取其他方式的规定,不可能构成结果加重犯,那是另外一回事,不能据以一概否定危险犯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⑶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基本犯罪无论是危险犯还是实 故意犯罪,至于对重结果的心理态度,可以是过失的,也可以是故意的,如放火致人重伤、死亡。参见林亚刚:《论结果加重犯的若干争议问题》,载《法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805.html -
了解详情
严重后果采取其他方式的规定,不可能构成结果加重犯,那是另外一回事,不能据以一概否定危险犯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3]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基本犯罪无论是危险犯还是实 故意犯罪,至于对重结果的心理态度,可以是过失的,也可以是故意的,如放火致人重伤、死亡。参见林亚刚:《论结果加重犯的若干争议问题》,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3777.html -
了解详情
难以证明,因而无所谓未遂而言。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学者主张设立过失危险犯。我认为,过失危险犯之提出,同样突破了过失犯之为结果犯的界限,实际上是将过失犯之 ,而是在刑法分则中专门设置罪名而已。我认为,过失危险犯与过失的未遂一样,是违反过失犯的原理的,在理论上难以成立。对于行为故意但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138.html -
了解详情
害犯组成的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罪刑体系。过失危险犯不具有可罚性。行为人只有在对危险驾驶行为有认识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犯罪。对隔夜醉驾情形应该如何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不恰当性,主张危险驾驶罪为过失危险犯。⑴笔者不揣冒昧,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述一管之见,以就教于我国刑法学界同仁。 一、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5032.html -
了解详情
是有认识的,但是仍然决意实施驾驶行为,所以才应追究其超越承担罪责。 二 对于过失犯,旧过失论根据在有责性阶段对该法益侵害是否能够非难于行为人的观点来把握过失犯 危险。过失犯之结果,同样如此,可以区分为过失实害犯和过失危险犯。对于过失犯违法性的判断,在符合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前提下,只要没有阻却违性成立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6168.html -
了解详情
实际。狭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就有失之过窄的缺陷。对重结果承认可以出于过失,也可以出于故意,难免造成与结合犯的混淆。如果认为对重结果可以出于故意 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出现严重结果时,则构成实害犯。○23这些观点虽然并没有直接针对危险犯是否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问题展开评述,但从主张的具体内容而言,显然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1191.html -
了解详情
。如果连犯罪都不成立,更谈不上成立既遂。论者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的差别。定义三深刻揭示出行为犯之构成要件行为在时空上 不包括危险结果和行为单纯对合法 权益造成的侵害,就无以解释危险犯和行为犯的故意。 为什么过失犯要求必须有实害结果的发生,有学者认为,各国刑法之所以作出这样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5585.html -
了解详情
的转嫁,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应当以什么罪名起诉,是检方的责任,而对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允许反证,而只是司法过程的性质和司法本身的构架所决定的。 进而可以 可参见陈洪兵著:《公共危险犯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下。 [14]同样的理由适用于由过失构成责任要素的抽象危险犯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49440.html -
了解详情
驾驶罪而言,因其行为具有发生实害的高度盖然性,故刑法将其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其犯罪成立并不要求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行为造成外在的损害,即并不 为前提的故意抽象危险犯,这些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犯罪,故大家都认为过失不构成这类犯罪。[12](p44)日本《刑法》第208条之2规定的危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47998.html -
了解详情
,我们还不能说,每一个不作为犯的成立,都要求有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且,这里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还不包括行为危险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更不能将作为 ,刑法教科书中将交通肇事罪等刑法并没有规定为过失犯罪的一些犯罪定义为过失犯罪的情况也随处可见。 [8]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4295.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