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 破产债权处理,不应再给予取回权或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对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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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债权为不附利息的债权时,不再作利息扣除,视为债权人放弃期限利益。 但在重整程序中,为保障挽救债务人之目的实现,通常认为,债权人附期限而未到期的债权不能 条规定的内容与之基本相同。 我国旧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未规定禁止抵销的情况。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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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 需要通过特殊的个人破产程序来实现债的集体清偿。同时,只有推出个人破产制度,也才能够真正落实破产领域的保护与必要惩罚的并举,在企业破产领域也可以根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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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使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尺度不一,不利于处置工作的开展。 (九)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一个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减交诉讼费等方面的法律优待,事实上这些以及如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执行力度之类的便捷应当适用于包括商业银行自己持有的不良资产的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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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该条可以视为允许外国债权人在我国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依据。《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 偿权的级别。我国过去曾经一度将对外国债权人所负的破产债务转由政府承担,但是不论是根据以前《企业破产法》的第37条,或者新《破产法》第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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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争议活动。这里把企业的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自行解散三种情形相提并论,同时把主管部门、开办单位 外,还应当在该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金融结构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结构不承担退出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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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法院认可的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一般而言,对债权人来说,和解可以使其得到比破产清算更多的清偿;对债务人来说,和解则可以免除或延缓其部分债务,为其创造 存在,利息当然地存在。笔者认为,利息仅应计算至和解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破产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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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依法清理公司 由公司所组成的清算组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非正常解散时特别清算程序中负责组建清算组的机关及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关主管机关负责组织股东、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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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依法清理 公司所组成的清算组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非正常解散时特别清算程序中负责组建清算组的机关及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关主管机关”负责“组织股东、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92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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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贷时,地方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企业倒闭带来震荡,千方百计的阻止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银行债权。即便允许企业破产或改制,也要首先考虑下岗职工生活保障 破产法》修改势在必行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的压力已经大为减轻。同时国有企业在破产程序以外的重组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新破产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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