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三、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及缺陷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按照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者们对善意取得的定义也不相同: 1、一部分学者 损失③。 2、一部分学者认为善意取得既适用动产也适用不动产,即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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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确认,这个确认程序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的登记完成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由于其涉及广大不特定人之利益,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物权变动,以维护 能切合善意买受人之利益,而按照有效合同处理显然更为合理。 总而言之,出卖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就是典型的债权行为有效成立而绝对物权行为不成立的情形。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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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的州所采用,动产担保的制度在全美国已经基本实现了统一。不动产按揭仍然适用英国法体系,其发展轨迹与英国大致相同,绝大多数的州不再要求有所有权的转移。 抵押物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将抵押物授予他人占有、使用,如将房屋出租。在第三人以正常方式使用、管理抵押物时,抵押权人无权干预。但在抵押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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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观念原只伴随法律上之义务而生,未尽注意义务致他人损害者,其有对于他人之过失(Verschuldengegenandere)。权利人对自己并不承担不加损害之义务, ,而解决由无权处分行为引发的民事问题的法律对策方案则跨越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三大法域,牵动法律行为制度、动产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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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处分行为(verfuegungen)。为处分行为之人,对于物或权利,无处分之权者,其处分行为,不生效力。(注: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 层民事关系,而解决由无权处分行为引发的民事问题的法律对策方案则跨越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三大法域,牵动法律行为制度、动产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买卖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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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产权未变更,或产权虽变更但对价未交付,则应当说此不动产还未为第三人所占有,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受害人可以向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善意第 。受让人在接受交付时具有善意,才能取得财产权利。交付完毕,即使受让人得知受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注释: 1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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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示公信的原则,就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故不动产应与动产一样善意取得(动产基于占有的公信力,不动产则基于登记的公信力),非托付物也不应该排除在善意 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那么,直接规定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其与无权处分人间的行为不因无权处分的事实而受到影响,更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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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物权变动的意思,重新建立了善意的确定标准,即第三人对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知情与否。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德国民法典第891条、第1006条的 立法上对其进行制度设计呢?限于水平,笔者借鉴参考了其他学者的观点,粗略总结出以下基本原则:⑤ 1、无论是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还是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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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张某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杨某明知该事实存在,不构成善意取得,我国既有立法也不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张某的儿子应该返还杨 人与第三人也签订了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不过并没有办理登记,那么占有标的物或其产权证书的受让人享有优先的权利,可以对抗其他受让人,后者只享有债权。 再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2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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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确认,这个确认程序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的登记完成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由于其涉及广大不特定人之利益,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物权变动,以维护 能切合善意买受人之利益,而按照有效合同处理显然更为合理。 总而言之,出卖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就是典型的债权行为有效成立而绝对物权行为不成立的情形。债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8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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