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所包含的金额来计算数额,从而定罪量刑。如盗窃能兑现的金融票证,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盗窃数额是以行为人实际使用、占有的数额为依据,而 信用卡后,又将自己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情况。对于行为人的这些行为应如何定性? 实践中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对于伪造信用卡后又出售或提供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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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德国学者的叫法,后两者则是日本学者的概括。盗窃罪被认为是这种目的犯的典型例子,只要盗窃行为完成,盗窃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也就实现了,不要求新的行为 不能按照盗窃罪处理。对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之认定,也应该适用同样的推定规则。 三、如何理解法律未作明文要求的目的犯 (一)多数的金融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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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8月13日施行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5号)就明确规定:单位有关 的特殊量刑条款理解为一种定罪条款,从而将具有独立法条序号的某些单位犯罪条款,认定为一种独立的新罪。但是,这种不正确的理解引发了巨大的司法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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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包含的金额来计算数额,从而定罪量刑。如盗窃能兑现的金融票证,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盗窃数额是以行为人实际使用、占有的数额为依据,而 信用卡后,又将自己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情况。对于行为人的这些行为应如何定性? 实践中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对于伪造信用卡后又出售或提供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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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模式中,如何有效地保证立法者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刑法调控的范围,真正做到既合理地保卫社会又实现刑法的谦抑价值。一个就是在通过人身危险性认定主观罪过时这 ,不论盗窃数额多少的,只要行为人在一年时间内累计实施了三次以上入户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行为,便充分征表出行为人较为严重的抗拒、蔑视法律规范的不服从意识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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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0年10月以公司身份,伪造职工本人签字、身份证、住址及下岗职工身份认定表等,经原市商委申报市再就业办公室,为该企业279名职工办理了再就业 应作如是观。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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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以其他手段作一致理解? 多数学者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除侵吞外,还同时包括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手段[ 1 ] 。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即已经持有他人的财物,是 了商品并取得了货款,应认定其从事了特定的业务,利用由此带来的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的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如何理解本罪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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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具备违法性。最后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责任。在肯定责任存在之后,就可以最终认定犯罪的成立。可见,这种三要件递进式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分阶段、分层次地 的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另一方面可以使盗窃行为与故意毁坏财产罪相区别,即出于毁坏故意将他人财物转移后毁坏的,不成立盗窃罪,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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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该行为有无危险,其结果是,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是一般人认为有危险的事实,不管客观事实究竟如何,都认定为有危险;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对实行行为有认识 上述盗窃自己财物案件的论文认为,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盗窃行为,但盗窃罪须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客观条件,这也是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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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对刑法作部分修改时,增设了境界损坏罪、不动产侵夺罪。此后,对不动产的盗窃行为就按不动产侵夺罪处罚,盗窃罪的客体是否包含不动产的争论,也就随之消失[8]。 。可是,这显然与现行法的规定不符。再说,如果认为受精卵是财物,其价值数额如何认定,也是一大难题。 人身体的某一部分(如四肢、脏器等),能否视为财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162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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