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公告与裁决 公告,即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裁决,即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起的补偿标准争议所作出 第376页。 [28]冯玉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29]李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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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各方对其所有或 使用,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方的利益。相邻一方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超越地界,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将因越界者的行为而受到限制,那么被越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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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增大而土地的边际产出减小,从而产生潜在的交易或再分配的动力。但是,与一些经济学家的预期相反,土地使用权在家庭之间的交易并未成为主流,[5] 大多数村庄采取了调整土地即再分配的 回赎时,则所有主再依找价之方法,找价卖绝,然后典主始能取得所有权。至若明定期限,逾期不准回赎者,则典期一逾,典主即取得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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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所有权的目的;同时,我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年发布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上将房地产变动申请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合意,该办法第4至8、10 种。我国大陆地区上海、深圳、珠海、山西等地规定,单独申请的情形主要有: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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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上权概念产生于德国民法,因为关于物权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不承认建筑物的独立性,在土地与房屋之间的关系上依“附和”的民法原理,地上物因土地的 的是使用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一般用益物权主要调整所有权人与物之利用人之间的关系。[3]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可永久存续而地上权、永佃权具有长久存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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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标准要件标准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但这样的事实丝毫无损使用权的重要性,因为这些标准限制一般受到是限定得相当精确的限定的,而可允许的使用方式 适用。例如,有些作者似乎将“持续期间”[28]作为区分所有权与部分利益次要利益的标准。但地役权的持有者就象土地的“所有权人”一样,对之拥有可继承的、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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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上述法律规定均明确体现了“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之原则。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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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益物权时,也不得违背所有权社会化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土地使用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无故不予开发 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89。[18]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17。[19]陈华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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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限制,比地上权等用益权为优;且日后尚有因此取得典物所有权可能,所以出典人与典权人两全其美,实为最适宜的安排678.「典权」制度在中国虽然有悠久的 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即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抵押。 5 台湾民法就不动产的定义规定在民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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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房屋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实现移转,法律并未禁止,但《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相比国有土地使用权 重要的权能,如果不能保证切实享有,与农民生存权休戚相关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将失去存在的价值。集体土地使用权还应包括使用权人有依法有偿进行出让和转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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