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但是原则上也需要完成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涂销登记,以及动产的放弃占有)才能够发生效力。[5] 《物权法》并没有一般性地规定物权的 学者和立法起草机关否认处分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理论,在其理论视野中几乎只考察买卖合同之下的所有权让与问题,并且从没有想到过物权意思表示可能出现行为能力欠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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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的公信力,而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占有,均为物权的公示方法。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权利和权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非 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存在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时,原所有人可依债务不履行制度,请求违约损害赔偿。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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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方式,不动产的交付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意义。而合同法上的交付则不必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只要依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交付行为即可。 基于此种认识,我 行为的严肃性作为保障,使得登记具有取得社会一体信服的法律效力。二是有较严格的程序规则,可信度高。登记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记载等几个环节,有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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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形成空间[22].其次是有关权利义务的基本类型和定义,包括诸如物权法定主义、债权平等主义等上位原则,再就是散见于民法的许多效力和责任的规定,立法者必须为吹哨子的 多数决为原则,仅保存行为得由共有人单独为之,若立法院照此通过,不动产的出租管理依民法即可采多数决,将更无扩张土地法第三四条之一中处分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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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意原则,根据该原则,债权与物权成为了一个行为,物权的规则已经大部分被合同法所规定了,单独制定物权效力规则是多余的。另外,就合意原则来讲,我们只谈到 ?其二,在专家建议草案中认为,顺位保留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可以再次设定负担的物权人单方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物权变动,〔51〕这同样是不合乎逻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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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权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以出卖人出卖与第三人之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的承诺。惟该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须待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 无明文规定为由而否认其效力。例如,各国立法和理论均不承认相邻权人就相邻他方之不动产享有法定先买权,此系因相邻权人之利益通过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就足以确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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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私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58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 年版,第44~45页。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月28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⑧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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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否则,1995年《担保法》立法时就应该考虑把199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了。另外,“从功能上来分析,留置权是专门以保护债权人的私 直接规定而成立,以特定不动产(建设工程)为标的物,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无须经过登记,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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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物权行为是独立于原因行为之外的。(2)无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的意义,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 就不动产来说,我国法律也不承认在不动产转让合同中存在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两个合同,不动产的交付是依据不动产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不动产的登记也要以不动产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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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让我们从内容、效力和有效条件三个方面,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加以比较。1.内容债权行为以在当事人之间设定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如买卖合同的内容是,一方许诺 @①《民法物权》,第66页。〔5〕《瑞士民法典》第963条第2款的规定为:“但不动产的取得人有依据法规、生效的判决书或与判决书有同等作用的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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