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且,正如奥地利刑法学家谢利(Seelig)强调的那样,短期自由刑具有必要的警告、威吓、赎罪、惩罚的记忆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其符合现代刑罚发展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被称作人民检察院的“酌情不起诉”权。随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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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出现了对该类行为的刑罚惩罚需要,在我国改革开放、搞活金融市场开始之时就有对此类行为的刑罚惩罚需要。但是,由于当时对此类犯罪行为能够 这样的理论前提下,就会自认为其对单位犯罪设计的构成要件是完全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这样,立法者就要把按单位犯罪设计的犯罪构成要件套用规定到自然人犯罪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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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实施的行为,其具体体现在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现实的不法侵害,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以及防卫人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三者缺一不可,否则防卫 如果说在对此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面前的防卫亦有防卫限度之要求的话,当行为人防卫适当时阻却违法性,而防卫过当时,则就应当适用我我国刑法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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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中被广泛运用。而在我国,人们所熟知的尚是概念思维,罪刑法定原则实施后概念思维下的刑法运作更受推崇。对运用类型思维分析刑法 犯罪现象层出不穷,立法者在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时,并不通观所有案例的整体性,也不满足于是非直观思维方式的抽象普遍性,浮现在立法者脑海中的是典型的个别案例,是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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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没有未遂的误解,因为不处罚未遂与没有未遂形态在现实世界中并没有任何适用上的区别。而我国刑法则在总则中规定了未遂的处罚原则,即以惩罚未遂为原则,不惩罚未遂为例外。因此,有学者指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际情况来看,除了对一些轻罪的未遂不予以处罚(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外,对重罪的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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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从各国生命科技刑法的规定来看,各国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并无定制,而是根据各国国情及法定刑种设置的不同以及刑罚适用规则的差异,而分别采取 刑事责任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力求做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应保证刑事责任制度对生命科技活动的介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也是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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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因为在不法侵害发生时,防卫人不可能事先明确判断加害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和审判机关才有权对加害人的 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④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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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迷信,而这种思维在我国刑法学界中依然有较大的市场。事实上,刑法应被视为是保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一旦刑法进行毫无节制的扩张,犯罪的评价逐步成为一 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确实属于帮助犯且未获得超过正常经营利益的行为人,可以综合考虑其他情节采取轻缓化的刑罚措施;对于适用缓刑或罚金刑不致产生再次危害社会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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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的破坏。 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明确的严禁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施行的人格侮辱和人身摧残,明显都是对刑事法治中人权保障规范 基础和氛围、听证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基于听证制度不是起源于中国本土,属于外来思想与制度,虽然它在西方有其宪法基础和深厚的法理基础,在我国却没有足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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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发生的原因既有观念上的,也有制度上的。但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未能引入比例原则所造成的。在我国的刑事执法过程中,并未 人权的保障。从法律的严苛程度来看,刑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剥夺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所以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应严格适用比例原则,避免给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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