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第267条第1款的第2种情况的抢夺罪的数额加重犯。(4)行为人主观上明确地只具有抢夺数额巨大的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种 了财物,或者未抢走财物就开车逃离,则这种案件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定为抢夺罪,如果造成被害人倒地或伤害的,应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上从重处罚;(2)如果行为人抢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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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法益的犯罪行为就是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如果被侵犯法益的弹性强,被犯罪行为侵害之后,经过某种补救,法益能够恢复如初 文物、恶意透支超过10万元等等,那么就超过了出罪机制的限度。至于限度条件的具体认定,则需要有权机关根据具体个罪的不同情况予以专门规定。第三,出罪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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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区分是否既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杀害行为或伤害行为,都须对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这种错误认识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所以,在发生类似 雇主的策划犯罪、为犯罪进行准备工作、寻找受雇人、与受雇人商议犯罪行动、创造条件等行为,都属犯罪预备。如果在此时被查获,应令其承担犯罪预备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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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修改或者调整,如将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害罪,归入普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类似这种目的犯的减少,正是重视犯罪的客观要素的表现。第三,新刑法的许多条文 的因素只限于客观因素,没有任何条文明文规定将犯罪动机卑鄙、主观恶性严重等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此外,新刑法只规定了两种常业犯,而没有规定常习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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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为只是某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时,能否还认定为法条竞合?例如,甲在抢劫乙财物的过程中,将乙打伤,同时触犯了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主张全部评价说 ,这种情况也属于法条竞合,其中,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属于全部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属于局部法,应当由全部法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10]414问题是,抢劫罪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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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原则,即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 ,侮辱罪,诽谤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于这些罪到底适用第一、二种方法还是第三种方法?发生选择上的重合,进 而会出现由于选择不同导致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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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 。敲诈勒索罪之构成必须以数额较大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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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相符的。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故意伤害罪(轻伤害)的基本犯与第二款关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第四,数行为分别与复杂的犯罪 违背了投案自首的立法精神,不能认定自首。笔者认为,如果其所犯新罪与前罪属不同种罪的,前罪则由于齐备了投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而成立自首,但是在量刑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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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基础理论两方面,均存在需要明确之处。在语词逻辑关系上,由于客体要件只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之一,仅符合客体要件并不等于成立犯罪;而在该要件中却出现犯罪行为的提法, 之危害结果,便只能是一种具有可测性、有体性而又被分则罪状所具体圈定的结果,如在故意伤害罪中作为犯罪成立要件之结果,便只能是轻伤或重伤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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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罪。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日将新犯的故意伤害罪与死缓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缓。于是,该死缓的缓期执行期间理当从新判决确定之日(2006年2月1 。我国现行的犯罪论体系与共犯理论,将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作为构成要件和共同犯罪成立条件,A因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可能与4位同乡构成共犯。于是对4位同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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