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试金石。德日体系中的三阶层论虽然在客观上契合了上述要求,但却并未被德日刑法学者从刑事司法意义上(而主要是从超司法的认识过程上)加以阐述,这是 形式到实质的判断。实质的判断必然是个别的判断,但要通过形式判断这一必经阶段。可以认为,但书要求刑事司法在定罪中从表面上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的行为中注意剔除那些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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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但仍是犯罪成立条件,只不过,不要求主观认识而已。这样,在成立犯罪与否的判断上,与过失论无异。 因此,故意论和过失论的定罪量刑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这也是人们觉得过失论似乎并无不妥的原因。但两者对交通肇事罪的理解不同,隐含了产生争议并致法律适用错误的可能(如醉驾案)。 至此,通过层层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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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行为始成立我国刑法中某种犯 罪的不能犯,则要通过危险性的判断,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该种犯罪的实行行 为。也就是说,一行为因为认识错误而不能达到 ,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对行为危险性的认定上,即采取何 种危险性的判断学说,而这,部分原因就是因为立法上对不能犯有明确的规定。 (三)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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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法律要件之客观与形式性, 因此其对于犯罪所为的判断, 尽量避免做哲学上的判断、心理学上的认定或社会学的评价, 藉以确保法律之安定性。通常所说的 的前提下, 任何时候违反该规则都是错误的, 这代表了行为和刑法规则之间在逻辑上的不协调。但这不意味着犯罪的全部, 特别是无法包含为什么违反规则本身就是错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7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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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法律要件之客观与形式性, 因此其对于犯罪所为的判断, 尽量避免做哲学上的判断、心理学上的认定或社会学的评价, 藉以确保法律之安定性。通常所说的 的前提下, 任何时候违反该规则都是错误的, 这代表了行为和刑法规则之间在逻辑上的不协调。但这不意味着犯罪的全部, 特别是无法包含为什么违反规则本身就是错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6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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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发挥着合理性的判断功能。作为规范性力量的事物性质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它可能立基于人们对构成某个特定社会形态之基础的基本必要条件或前提条件的认识。在这种情形 犯罪的。这两者都必须被证明是确凿无疑的。可以假定,一切犯罪都需要有两种成分身体的行动和精神状态;刑法上的解释是,推定犯罪必须有犯罪意图,除非刑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66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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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发挥着合理性的判断功能。作为规范性力量的事物性质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它可能立基于人们对构成某个特定社会形态之基础的基本必要条件或前提条件的认识。在这种情形 犯罪的。这两者都必须被证明是确凿无疑的。可以假定,一切犯罪都需要有两种成分身体的行动和精神状态;刑法上的解释是,推定犯罪必须有犯罪意图,除非刑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668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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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发挥着合理性的判断功能。作为规范性力量的事物性质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它可能立基于人们对构成某个特定社会形态之基础的基本必要条件或前提条件的认识。在这种情形 犯罪的。这两者都必须被证明是确凿无疑的。可以假定,一切犯罪都需要有两种成分身体的行动和精神状态;刑法上的解释是,推定犯罪必须有犯罪意图,除非刑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66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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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合理性的判断功能。作为规范性力量的事物性质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它可能立基于人们对构成某个特定社会形态之基础的基本必要条件或前提条件的认识。在这种情形中, 犯罪的。这两者都必须被证明是确凿无疑的。可以假定,一切犯罪都需要有两种成分身体的行动和精神状态;刑法上的解释是,推定犯罪必须有犯罪意图,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41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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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作实质的解释,从而实现刑法的目的。 在当前的中国刑法学界,很有必要纠正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倾向:实质的犯罪论和刑法解释论就意味着对形式正义和刑法安定性的 都要通过司法加以解决,但是司法解决绝不等于司法机关一定非得在实体问题上作出一个非黑即白的判断出来,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可能不去考虑其判决能不能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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