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非所有权人被登记为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其理相同。[17]由此可见,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问题的处理上,物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均可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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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的共有权,也可以参与大楼经营所取得的收益的分配。这就是所谓物权的证券化。物权的证券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不动产的交换价值,而且也开辟了融资渠道。再如,有些 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之所以要贯彻这一原则,一方面,是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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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的共有权,也可以参与大楼经营所取得的收益的分配。这就是所谓物权的证券化。物权的证券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不动产的交换价值,而且也开辟了融资渠道。再如,有些 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之所以要贯彻这一原则,一方面,是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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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协议,只能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否则,即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使出卖人对第三人做出了返还请求权已经让与 赠人之间必须完成交付行为,受赠人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2)尽管目前立法坚持着用益物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的基本原则,但这种观点实际上仅是东方国家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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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以特定不动产(建设工程)为标的物,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无须经过登记,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0页;19、参见李静:《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研究》,载王洪亮主编《合同法难点热点疑点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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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同受物权法的规范,自不能认为公有权利当然具有优先于私权的效力。国家与私人订立关于物权关系的合同(如基地使用权),乃基于主体平等原则,在依法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均包括在内,并将得设定地役权之人,不限于需役不动产的所有人。应否进一步将供役地的客体扩张及于不动产(土地之定着物),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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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地下商贸城的所有权人,没有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权。其抵押给汇通支行的,仅仅是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长期管理权和出租权。但是,该公司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享有的 建立了相关的新制度,以其实现我国抵押担保制度的现代化。1、抵押权的物权效力的充分表彰。为确保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支配性),主要有三点:首先明确肯定了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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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因为它们分别是产生债权和物权的二个不同法律行为。如果我们承认物权行为,那么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则,物权行为的效力就不应该从属于债权行为的 的请求权的规定,适用于地上权。”可见《德国民法典》就不动产所有权让与、地上权的设定及让与,明令禁止附条件或期限。对于动产所有权让与行为是否能附条件,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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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所谓“绝对效力”,依台湾“司法院”的解释,就是赋予登记以公信力。[20]不动产抵押权属不动产物权,自应适用这一规定。换言之 难题。因为该草案第252条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记载于登记簿之日起生效。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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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物权行为理论(尤其是无因性理论)主张一种客观的善意。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如果撇开其逻辑结构不谈而单从其效果上看,它们的不同在于 与债权效力转化为物权效力的情况一样,也可以由公示的效果来解释。虽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某种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但在已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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