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当性。中国刑法对参与人同时采用了分工和作用两种并存不悖、功能各异的分类标准。分工分类标准下的正犯与共犯旨在解决参与人的定性及其间的关系问题,而不 是单纯地引起他人的犯罪意愿或者为他人犯罪提供方便,而是根据自己的意思,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这种假他人之手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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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这就是所谓全面无效说。这种观点主要是强调错误与同意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若无错误则被害人就不会同意,那么这个同意就是无效的。全面无效说在相当长时期内 刑法本来就不赞成,但是个人仍然执意为之并因此遭受侵害时,刑法只能保持沉默和不作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家长主义需要给公民一个合适的教育和引导,而不是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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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规定不同于德国,就完全有可能否认教唆犯与帮助犯对正犯故意具有从属性。 事实上,除了德国刑法之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将正犯的故意作为教唆犯、帮助犯的 罪刑法定原则。不可否认,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侵占罪与盗窃罪是一种对立关系,即侵占罪没有侵害他人的占有,而盗窃罪必须侵害了他人的占有。但是,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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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言的文本形式表达出来,语言之外不存在法。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2]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 复句、偏正复句、多重复句等形式,其中联合复句包括并列关系、连贯关系、递进关系、选择关系等,偏正复句包括因果复句、转折复句、条件复句、让步复句等[5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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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与法益保护方面日益显得力不从心。于是,作为结果的危害渐渐不再是刑法关注的重心,尤其是在法定犯中,惩罚的根据越来越不依赖于现实的侵害结果,而取决于具有 过程。因此,行为人无须知道损害,也无须建立起因果关系,只要是自己的风险决定违反刑法的风险规制,即应负起刑法上的法律责任。[17]在以上论述中,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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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关系到犯罪人的主观目的,关系到犯罪人得逞与否,而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对犯罪既遂的评价不能脱离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因为犯罪既遂就是 与否,主要依靠人们根据因果法则与经验知识的主观判断。其三,把危险犯的危险作为犯罪结果,无法使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内容得到完整、彻底的刑法评价。(33) 在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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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功或加担行为,或者维护犯罪利益的行为。帮助行为由于对惹起法益的侵害具有因果关系,客观上对法益侵害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各国多是将其作为独立的 什么样范围内认定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解决不作为实行行为的中心课题。实行行为必须是符合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因此,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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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才被实现的行为;另有学者将其解释为:如果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不法后果,而该行为是由于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作为 虽然是不符合规律的,但并未被排除,在重要时刻(这里不是指结果发生之时,而是指具有因果关系链时),已经具备了责任能力。 笔者认为,折衷说主张将故意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83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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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与法益保护方面日益显得力不从心。于是,作为结果的危害渐渐不再是刑法关注的重心,尤其是在法定犯中,惩罚的根据越来越不依赖于现实的侵害结果,而取决于具有 过程。因此,行为人无须知道损害,也无须建立起因果关系,只要是自己的风险决定违反刑法的风险规制,即应负起刑法上的法律责任。[17]在以上论述中,没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80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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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与法益保护方面日益显得力不从心。于是,作为结果的危害渐渐不再是刑法关注的重心,尤其是在法定犯中,惩罚的根据越来越不依赖于现实的侵害结果,而取决于具有风险 过程。因此,行为人无须知道损害,也无须建立起因果关系,只要是自己的风险决定违反刑法的风险规制,即应负起刑法上的法律责任。⒄在以上论述中,没有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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