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股票或受益凭证方式,可以上市流通,增强房地产的流动性和变现性;最后,笔者认为,不动产的证券化还将使不动产的形象和观念得到更新,同时也可以使私法与其他 [91]分管协议属于物上之债,它是具有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学者们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如果共有物的受让人为善意,不知分管契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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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开发合同中的合意与系争房屋产权证书交付事实之结合作为物权变动条件。也就是说,法院在坚持形式主义时,对“形式”作了拓展解释,以为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之 交易之繁杂。难怪在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我国台湾地区,尽管学者以为无权处分导致的是物权行为效力未定,而非债权行为效力未定,但实务部门一直摇摆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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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意原则,根据该原则,债权与物权成为了一个行为,物权的规则已经大部分被合同法所规定了,单独制定物权效力规则是多余的。另外,就合意原则来讲,我们只谈到 ?其二,在专家建议草案中认为,顺位保留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可以再次设定负担的物权人单方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物权变动,〔51〕这同样是不合乎逻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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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但动产和不动产权利正确性推定仍然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动产公信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是不完全的,在转让人有物权时,公示具有绝对效力,不可推翻;在 给付效果,权利取得人不得以无处分权为由拒绝对待给付或解除合同。此时,物权取得人取得物权不仅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同样来源于法律行为,因而有关因法律行为而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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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且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债权行为有瑕疵,而无效或被撤销,只要物权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制度化。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是公示原则的要求,基于此公示行为而产生了公信力。推定动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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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登记,向社会展示当事人间物权的变动。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则赋予动产的占有交付和不动产的文件记载以公信力,只要有正确的公示,公众就有理由相信其 交易合同无效,建筑人只能以收取“使用费”名义主张权利,或者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但出卖违章建筑的收益由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收缴。(3)占有说。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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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类型时,恐怕也不可忘记对质押制度本身的重新打量,进而作出具有前瞻性的价值评判。关于权利质押,在台湾,不动产物权和地上权、永佃权、典权、采矿权等,虽 它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也不允许以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补充此类漏洞。不过,所有权保留是被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中的,只要该合同有效,所有权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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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1]可见, 都有一整套给付请求权与之相对应,这些请求权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所不可缺少。债权法就是通过赋予这些行为以法律上的效力,以保证主体完成自己所必须完成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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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起源:罗马法 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形态,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 影响基本也都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只是在优先权的种类和效力上有所不同。⑧ 3.优先权制度之完善:日本民法 《日本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由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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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体例,在法学上称为公示的要件主义,它包括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和动产物权的占有交付要件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的原因是:法律行为仅仅是当事人自己的 的买卖,无效”。 日本民法典的物权变动模式,继受了法国模式,主张买卖合同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但在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上,并未追随法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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