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待证事实时,必须明确各证据的证明价值或证明力。 根据上述证据,我们可以看出,前述各个证人尽管都亲身感知了案件的事实,但是除张某之 原件。 「问题」 1、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2、 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能否作为无罪证据适用? 「评析」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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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存在的。既然在侵权责任中包括了对这种精神损害的赔偿,为什么在违约责任中不能适用呢?笔者认为,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决定了 差别,那么我们就大可不必去计较两种责任之间的关系。可惜问题没这么简单,实际上,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会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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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的标题是“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它规定如果买方没能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合同,而且先前他也没有检验过货物,那么他将不被 可是,货物此时仍然能够回复到卖主手中;他“可恢复的利益”实际上并未受到影响。那么为什么还要因这种未对“可恢复利益”发生影响的再出售行为而使买方处于两难的境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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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的《合同法》 第79 条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这一法律制度, 即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80 条还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还可能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风险不满的一种表达方式,法院为什么一味认为这一定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呢!在历经艰难、耗费高成本诉诸法律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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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规定聘财多一点少一点没有关系的,而且酒食不算,通常是绸缎这种东西。那么为什么说一旦收到后就算成立呢?要看法律,唐律明确说:如果聘财送到女家, 赠予。既然将彩礼的性质归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予,那么我们就可以套用民法的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理论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具体规定来解释此种债在婚姻不成时之处理。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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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原因也很简单,因为虽在一般规定中讲了“停止侵害”须以过错为要件,但为什么要如此,从法理上根本讲不通,所以接下去就只能避开这些本不应以过错为要件 与未来展望”研讨会上,北京高院的陈锦川法官曾深有感触地说:最高法院2002年的31号司法解释,算是给我们开了一条路,要不然许多案子真没办法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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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非常凌乱,如果我们采纳法国的模式,不仅仅要废除“物权”概念,而且还要彻底改变法典的体系。例如,民法典中就不应再有独立的债和合同,合同法和担保物权法就 牵连,这种案例在实践中已多次产生。如果国家出资以后仍然享有所有权,那么,为什么其他一般的股东不能对其出资仍然享有所有权?这势必形成股东权利的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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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在承担财产责任和 主体论》,第92页。(55)同上,第93页。(56)但是,“户主”为什么要连带破产?其原因乃在于户主在对外关系上若揭开其面纱,实质上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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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而展开。 尽管如此,民法总则设定的价值还是一直为学者所怀疑。[⑤]在此我们不从法律技术和法律适用上去探讨,仅从内容上进行剖析。基于法律调整的 “物权”,基于物的流通形成“债权”,已成为大陆法系源远流长的思维模式。这也是为什么仅作为一类权利客体的“物”在民法典中始终具有很高的地位的原因。这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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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上的差别,而是法律效力上的差别。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没有经过公示的“物权”在相对的合同关系中也仅具有债权的效力,经过公示的“债权”也可以 、公信原则在近代以前并未建立起来。占有并不能完全起到公示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用益物权无法在动产上建立起来的原因。 第二,动产的登记公示所费社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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