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的弊端 (一)对侦查权监督制约不够。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强大的侦查职权,如有权自行决定除逮捕之外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强制戒毒所一样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有利于分权制衡,避免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侦查机关的单方控制之下。从而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减少刑讯逼供现象发生。 四、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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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构。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效益结构包括诉讼成本和犯罪成本,体现为这二者的比例,即: 犯罪成本(Y) 刑事诉讼效益(X)=———————— 诉讼成本(Z) 诉讼成本( 审理或由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我们不妨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分别就此三种程序分别加以分析。假设犯罪成本Y恒定为b, A恒定为a ,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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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或逮捕证或命令临时羁押(第122条、第144条)。 “在德国刑事程序中,警察所起的作用,始终受限制,仅是一个检察院辅助机构。”(注:(德)约阿 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处分,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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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中,法官要主动讯问和展示证据;警、检机关依职权主动追诉犯罪,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且一般不公开;注重发挥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 、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搜查和通缉在内的各种侦查手段,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采用侦查手段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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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强制措施,前者如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后者如搜查、扣押、冻结等(我国刑事诉讼中通常只将对人身的强制称为强制措施,而将对物的强制 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4〕参见《程序模式的实验效应分析》,《中外法学》1992年第3期。 〔5〕详见孙长永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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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有关问题,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解释,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程序到律师会见的具体时间、条件,律师的阅卷权都一一列明,力图从强化犯罪嫌疑人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是将抽象的条文内容具体化,避免司法操作中引起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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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逮捕证或命令临时羁押(第122条、第144条)。“在德国刑事程序中,警察所起的作用,始终受限制,仅是一个检察院辅助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检察官有权 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处分,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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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条件的,则应改变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另一部分则是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这一期限,是在拘留后3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 的要素。如果缺乏这类要素,“司法审查”就不可能对刑事羁押实行有效的控制,更谈不上实现法院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二)法院审查刑事羁押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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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交付执行,形成执行盲区。审判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自诉案件的罪犯由于审判时罪犯不在羁押场所,因而判决后的交付执行就成了问题,有的甚至根本就没 检察机关除了提出检察建议之外没有于法可依的、更为有力的监督措施,因而检察监督就显得非常苍白。 六、对减刑、假释程序审查流于形式。对于看守所、监狱报表的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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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第1条规定:(1)对于因一项刑事法庭判决遭受损失者如其判决在再审程序的刑事诉讼中被取消或被减轻、或者在能使该判决有效的其他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无罪的人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情形,是否应予赔偿?根据有损害便有救济、的原则,国家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宜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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