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瑕疵不负担任何责任。善意取得建立于一般债权效力的缺损状态,即物权交易的变动,依托于随时可能变卦的债权行为的效力,其要求第三人对其前手交易的瑕疵 《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式,第167页。 [11] 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下)》,中国私法网。 [1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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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在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时。就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关联而言,一般地讲,担保物权之存续以债权关系存续为前提。如我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台湾民法也可从台湾地区“法务部”的“全国法规资料库入口网站”进入查询,网址://law.moj.gov.tw\.德国民法: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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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11].我国立法过去一向采纳登记要件说,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状况。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仅开发了139套商品房,结果这个开发商对外签订了175套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当然这175份买卖合同中至少有36个买受人最终没有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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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须具有三要素:一是转让人制成了所有权转让契书;二是转让人具有转移所有权给受让人的内心意思;三是将契书交付给受让人占有。在上述三要素中,转让人转移所有权的 预登记的本登记,本登记的效力溯及至预登记之时。3.警世的效力。在本登记进行之前警示所有世人不得无视预登记的存在而为物权变动行为,对于日后有本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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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便捷而忽视了交易安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时 、变更、转让等目的而发生法律关系的,该项物权的变动由于未经登记而不能完成,合同本身在当事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8] 第N+2条:“以不动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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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则之一。 对于由哪个部门作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关,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意见分歧。笔者认为应当从登记的性质、效力和法律责任三方面来考虑。 关于 复议或直接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国家赔偿使权利得到救济。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特殊的“公正第三方”的地位,就使司法行政机关、国家不动产管理部门、公民、集体和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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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要公示在于它是一种对世不应改的权利,需要公开,也能公开。物权对抗世人的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知情人范围愈大,所有权对抗力的 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 [3]王泽鉴。民法物权论(通则所有权)[M].台北:三民书局,1999.29. [4]钱明星。物权法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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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本条所称处分,应属有效。”[ii]既然物权行为是物权取得的根据,当物权行为的效力待定时,又怎么发生物权的变动?台湾民法典第118条规定:无权处分 泽鉴。民法总则「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 王轶。物权变动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9] 王泽鉴。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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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利登记薄的内容而为交易行为,其没有任何过错。基于登记的效力与物权公示制度,该物权不应受追夺。 针对上述争论,就上述争论作出回答: 1、保护第三人 ,第三人若不再以不知不动产之权利状态为由予以抗辩以不可能。再次,在多重买卖中的大量第三人凭借占有之事实和善意取得制度可获得保护,而对其他第三人则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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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意思主义立法。所谓意思主义,是指仅凭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 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 第61页至第62页。 [4]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文“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三期,第6页。 [5] 孙宪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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