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有被申请人承担。 (二)、国内财产保全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没有在法律上确立诉前保全制度,.而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财产 扣押的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易烂以及其它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或者由法院依法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在保全措施中有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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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而成立的一种债。但在尔后的发展中,从实体法的角度看,这种没有给就没有还的法律逻辑失去了其当初的重要性,此种合同之所以被认为是要物的,很大 令人欣喜的是,新《合同法》颁布终于引来了赠与合同性质立法价值的探讨,比如1999年李盾的《我国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探讨》[26]、2001年前引陈小君的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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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的损失为大时,物的所有权人没有权利禁止该侵入 的发生。但所有权人可以就此所生的损害要求赔偿。该条的规定清楚地指出了在他人出于紧急状态下侵入不动产 物权法根本没有能够关注。法律不能仅仅解释现有法条,更应有价值之判断。如果没有价值判断,那不过是昔日八股之翻版。天下之大,物种之多,决非昔日农耕社会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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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那么,在直接受害者致残时,如何对待间接受害人的精神索赔权呢?不容否定,直接受害者致残时会给间接受害者带来精神损害,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例如 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抚慰性,用以填补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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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尤为重要。应该认为,在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制度是最有价值的部分,人们对民法总则的肯定和溢美之辞也主要集中于此。 (二)传统民法总则权利制度缺失 选其一,非此即彼,在法典万能主义和几何学公式式的方法被打破以后,民事权利的适度整合是民法典在当代的发展要求,这种适度整合是法律碎裂化和法典功能保持两者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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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风险自担、同伴规则等主张免责。当这种受害得不到赔偿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时候,就形成了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人们逐渐认识到,无论工人怎样谨慎, ,这就给实际操作增添了困难。一台变压器在没有接上电源时是不存在任何危险的,一旦接上高压电时,就成为高度危险的物品了。 综观各国无过错责任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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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遗失物之拾得,原系无因管理之一种,惟法律特予以特殊之规定耳。[8]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没有注意到对遗失物还存在自主占有(即非无因管理)的情况。笔者 。 在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场合,认定其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对鼓励拾取遗失物是有道德鼓励价值的;而将其认定为无权占有,就会产生道德上的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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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的财产并不包含物。到19世纪中后期,法院的判决越来越倾向于把有价值的利益当作财产来看待,甚至在没有物的时候也是如此。这一做法极大地拓宽 的部分内容,形成了亦此亦彼的交叉权利。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受保护对象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法要求)和独创性(著作权法要求);实行注册保护制和较短保护期(专利法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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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做出的规定。《版权指令草案》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特技术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没有独立经济价值的临时复制规定为复制权的例外。这就使网络服务商不至于为作品传播 劝阻力的,并且构成对进一步侵权的威慑。该条还规定,成员国应当保障权利人可以提起要求损害赔偿和荣令的诉讼,并在适当时扣押侵权材料和设备;针对某些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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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更值保护,如果没有过错,这种保护的理由就不存在了。而且如前文所述,依照通常的观点,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存在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这一点与产品 返还该资源,或者返还具有同等金钱价值的物。[23]16所以在侵权法中,与警示或者惩罚致害人相比,法律更关心的是如何填补受损人的损失,让社会状态尽量恢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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