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不作为行为同样符合刑法分则中关于某种犯罪的类型性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或法定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同样具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173页。 [15]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767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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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只有立法层面而已。 第五、刑法中的拟制手段不应适用于司法层面,同时该种手段理应作为一种刑事立法技术而非刑事法上的解释方式,也就是说,在解释上 论),将自首等情节做了一种宽大型拟制,表现出了刑事政策上宽的一面,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都应当被严格限制。 ⑼See Rudolf Von Ihe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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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具体而言,刑法中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以时间为轴可以分为十步:第一步,判决宣告以前多次犯同种罪的,一般不实行并罚,在刑法分则中 的打击力度。但是,正因为设置时间要件具有极大的合理性,因而再犯从重制度只能在刑法中个别规定、个别使用,而绝不能作为普遍性的刑法制度。 二、《纪要》中毒品再犯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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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10年第6期 【摘要】故意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责任要素,当然也有学者将其纳入构成要件,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与客观的构成要件 必须有认识。[13] 现在看来,笔者的这一观点是值得反思的。笔者曾以我国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为例加以论证。诬告陷害罪虽然不要求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结果,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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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样做。但是,任何一个尊重法规范的人,都会想到要设法抢救被害人,只要抢救行为没有危及自己的生命。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不是从怎样才能最好地维护自己的最 特殊预防的影响大小,也可能因为考虑它而使刑罚与责任相抵触,将它们作为量刑因素加以考虑,就可能违反责任主义。 当陈兴良教授指出只有在罪刑均衡这一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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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样做。但是,任何一个尊重法规范的人,都会想到要设法抢救被害人,只要抢救行为没有危及自己的生命。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不是从怎样才能最好地维护自己的最 特殊预防的影响大小,也可能因为考虑它而使刑罚与责任相抵触,将它们作为量刑因素加以考虑,就可能违反责任主义。 当陈兴良教授指出只有在罪刑均衡这一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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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一罪,是指虽然成立数罪,但刑罚适用上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况。从内涵上来看,科刑一罪相当于前述概念组中的裁判上一罪和处断的一罪。此处的 通过对前述概念组中各种一罪概念所描述的犯罪形态的分析,我们可将刑法中的犯罪形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具有任何数罪特征的简单犯罪事实,借助于直观认识,便可通过一个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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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正文】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8条的规定,影响力交易(Trading in influence),包括以下两种行为:(1)直接 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情形作为严重情节考虑。另外,对于公职人员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可以通过刑法中的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那么,刑法是否就可以不增设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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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层面而已。 第五、刑法中的拟制手段不应适用于司法层面,同时该种手段理应作为一种刑事立法技术而非刑事法上的解释方式,也就是说,在解释 主体和共犯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3,(6) :95. {18}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 {19}房绪兴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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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既然危害行为是身体动静,就应该是存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性行为,怎么会是作为规范形式存在的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呢?危害行为如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 重叠之嫌,在功能上不能实现界限机能,难以体现行为概念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但是危害行为概念是从社会评价的角度认识刑法中的行为,这实际上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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