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如果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的,应定贪污罪;如果共同犯罪行为仅仅是利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国家 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24}陈兴良:《职务犯罪认定处理实务全书》,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25}张风阁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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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要件,取决于以下因素: 1、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人尽皆知,行贿人要取得的利益,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得以实现的。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2、间接利用职务之便之所以应当列入利用职务之便的范围,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理由: 第一,它反映了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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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比较麻烦,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接受他人财物( 。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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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具有职权内容,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合法主管、管理、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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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谋取利益。但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其一,一般只能在收受财物后作虚假承诺;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其二,因为许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 ,不应以受贿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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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并没有分管或处理某项具体的事务,但该类事务的处理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人利用这样的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能否成立受贿罪,实务中不无 领导干部,通过虽然不直接分管但有直接制约关系的下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同样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是直接按照《刑法》第385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29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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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并没有分管或处理某项具体的事务,但该类事务的处理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人利用这样的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能否成立受贿罪,实务中不无 领导干部,通过虽然不直接分管但有直接制约关系的下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同样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是直接按照《刑法》第38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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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条中都明确无误地写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形式,按文字表述的逻辑关系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应不属该《意见》中规定的适 管理职能的人员。鉴于此,有些学者明确提出将利用职务之便诠释为利用从业之便。 (二)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 本罪主体与受賄罪主体都要依附一定单位作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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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共同受贿如果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根据主犯决定犯罪性质的原理,则只能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共犯;如果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单位作为国家工作 往往容易混淆,如何区别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罪实际上就是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在行贿、受贿之间,总是倾向性地帮助某一方,或者帮助行贿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6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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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共同受贿如果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根据主犯决定犯罪性质的原理,则只能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共犯;如果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单位作为国家工作 往往容易混淆,如何区别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罪实际上就是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在行贿、受贿之间,总是倾向性地帮助某一方,或者帮助行贿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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