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区分了债务与责任,而实质上并没有区分。正如拉伦茨所说:在民法中,法律责任的后果是产生某种损害赔偿义务。 [56] 其次再看看民法学者是 民法应当全面规定各种民事权利,充分保护民事权利,这应当是我国民法以权利本位的基本点。 权利本位与民事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对于私法以权利为核心还是以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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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然后,我想再谈一下,怎么区分侵权和违约的问题。这也许是我们审理民事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什么是侵权行为?我们可以对这个侵权行为首先下一个定义 ,也越来越容易,同时对个人这种隐私的信息的传播,也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因为一且这个在网上发布个人的隐私以后,它是向全世界传播,而且可以无数次地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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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到赔偿的也越来越多。如此不公,引起了受害雇员的反抗,以至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带来了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此一社会背景下,人们不得不陷于另一种思考 法官制定法的发展的后果是,现在存在着一种或多或少的严格责任的情形,以把责任拓展至不存在现实的过错,或者至少是不存在道德上的过错的案件的方式来解释无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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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互矛盾、相互冲突。这是最严重的一种缺陷。二是立法不周详,出现漏洞或者溢出。漏洞是指没有将可能出现的情况全面考虑进去,没有将情况相同的问题都 转引自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第104页。夏勇:《法治是什么?》,载《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古希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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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片面从严、盲目从重。对于可判可不判死刑的案件,应该一概不判处死刑。从反面来说,对于确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时也应该慎重。不能片面理解宽严 ,《公约》中的最严重的罪行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而我国刑法中的所谓罪行极其严重通常认为应当是指犯罪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44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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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片面从严、盲目从重。对于可判可不判死刑的案件,应该一概不判处死刑。从反面来说,对于确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时也应该慎重。不能片面理解宽严 ,《公约》中的最严重的罪行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而我国刑法中的所谓罪行极其严重通常认为应当是指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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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双方参与者,系用以确保民事损害赔偿之请求权,性质上属抽象之财产危险犯类型。[67] 我国大陆刑法处罚肇事逃逸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对于我国刑法惩罚肇事 数罪并罚,或者仅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然而,交通肇事罪作为法益侵害性更为严重的业务过失犯罪,肇事导致被害人重伤后,静观被害人死亡却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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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两处规定将再审作为已生效的确定判决违反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值得肯定的,但其与第153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具有同样的 侵犯后,如果需要赔偿的话,赔偿的原则和范围是什么?赔偿金与损失额是否必须相当? 四、建立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制度的设想 根据现代民事诉讼法理的要求和我国现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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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造成严重的痛苦,反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其他的民事行为的正当性,更是要从这一方面来解释。这种逻辑最严重的问题,是个性的泯灭,社会文明不是进步了而 不但不符合法理,而且对实践会产生消极的后果。我以前多次讲过一个一物二卖的案件,在我写的《论物权变动的原因及其结果的区分原则》、《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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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明中指出:这几年走私数量最大,危害最严重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走私。这些案件往往是上级点头的或者是单位领导决定的,又打着为公不为私的 )只对法人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造成严重危害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赔偿、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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