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而非第一买受人时,只要取得标的物占有的第二买受人为善意,该第二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得以其所有权对抗其他买受人。当然,如果出卖人在 实际价值时,还应认可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聚合。 如标的物为不动产,出卖人在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在借助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将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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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向外界表明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所谓物权的公示。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在我国物权立法中,成问题的是,公示不动产物权 的财产权,如权利人可以让自己的土地撂荒,任它荒芜,国家、社会和第三人都无权干预。这可以说是彻底的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实例了。但从法国民法典算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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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向外界表明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所谓物权的公示。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在我国物权立法中,成问题的是,公示不动产物权 的财产权,如权利人可以让自己的土地撂荒,任它荒芜,国家、社会和第三人都无权干预。这可以说是彻底的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实例了。但从法国民法典算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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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不得不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占有的所在即为动产物权的所在。 物权公示的效力,自19世纪初欧陆各国相继掀起民法法典化的编篡运动以来,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 其物权法或相关法律中大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指的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让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即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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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占有为前提,在出租人转移占有之前如果他不依合同将标的物转移与承租人而是转给他人使用,那么承租人即丧失租赁权,无权要求出租人交付该房屋以保证租赁权的行使,而只能 的全面支配特性徒有形式。英国学者F.H.劳森B.拉登在其《财产法》中论述不动产的财产权结构时说道:英美法学家认识到,所有权的分离客体应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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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付、抛弃和毁坏;[1]对于不动产,无论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移,都不适用交付;[2]对于债权,一般以合同方式完成转让,而对于可准占有的债权凭证等,则可以 转移财产,这种情形也属于无权处分。这种无权处分行为,与返还意思一样,主观上对于交付对象有清楚的认识,并具有改变物权之意志因素,其实质结果与本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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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承租人将自己的动产添附在出租人的不动产上使其增值,承租人的不动产添附在出租人的不动产上,变成出租人的不动产权利。这种添附的性质是附和,是 合同相对性原则,似乎出租人在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担义务,无权请求次承租人负担义务。但由于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次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出租人可以直接针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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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固定资产提供的担保,以不动产投资和其他投资提供的担保。 第2.1.10条 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企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授权提供保证的 依法处分该抵押物的内部权力机构书面决议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法占有该抵押物的合同文书。 (3)协助委托人制作抵押物清单,现场核实或实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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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物权争议和歧义,是现在法治社会不动产财产公示、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夫妻关系双方之间也不能例外,婚姻法解释无权突破物权法的这个基本原则。同时,婚姻法 ),物权的孳息和增值也只能属于房屋物权所有权人的,因为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四项绝对权能。如果婚前贷款房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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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的需要办理登记。在变更登记后,若原所有权人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不动产转让合同,受让人的权利仍受保护,即使第三人是善意的(但有过失)也不例外。因而 与无过失的这一区分,若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并无多大实益,但如果将其放在无权代理制度中分析,则能看出这一区别的重要意义下文将详述之三、检讨无权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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