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的是,表见代理通说史在给出通说可能错误的启示的同时,也证明只要在一个可检验的系统内,通说包含的错误总是会得到提醒,从而具有矫正的机会。 第三 事实寻找适当的法规者,就必须无助地胡乱摸索。熟悉体系的判断者随即将事件划定范围,因为他能认识可得适用的规范所属的领域。[65]根据《继承法》第16条和第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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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罚合理性的制约的判断,对相应的刑法规范内涵做了扩大解释,从而将传统上的非罪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范畴,而这恰恰成为形式论者反驳实质解释论的借口。 某些危害行为进行评价时,就会出现各种分歧。当然,司法主体并没有错误,因为他是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决,符合形式正义。但是,从实质正义出发,却发现判决背离立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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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罚合理性的制约的判断,对相应的刑法规范内涵做了扩大解释,从而将传统上的非罪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范畴,而这恰恰成为形式论者反驳实质解释论的借口。 某些危害行为进行评价时,就会出现各种分歧。当然,司法主体并没有错误,因为他是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决,符合形式正义。但是,从实质正义出发,却发现判决背离立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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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逻辑顺序问题。就基本前提方面的错误而言,到目前为止的所有犯罪构成理论,没有一个是建立在对行为及其构成要素的正确认识之上的。[34]所以,陈忠林教授 细述。 [23]如有的学者主张在吸收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重构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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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当时(ex ante)的判断在客观上具备法益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即在结果犯中只有实行终了的能犯未遂才能产生出完整的行为无价值。 第三,就刑法对构成要件的规定 实时,陈述即为虚假。二是主观说。此说提出,当陈述的内容与陈述者的主观印象或认识不一致,即言辞违背认识时,陈述即为虚假。三是义务说。本说主张,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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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情况的存在,均有可能导致裁判有误。死刑本身具有错判、误判之可能,而错误的死刑裁决一旦付诸执行则不可逆转,即错杀无辜,根本无法救济。对此,美国有学者曾 激情杀人的这一界定掺杂了学说见解与法官个人的认识,不够准确。其实,激情犯罪是一个犯罪学领域经常使用的概念,我国刑法学界尚关注甚少。激情犯罪是因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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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情况的存在,均有可能导致裁判有误。死刑本身具有错判、误判之可能,而错误的死刑裁决一旦付诸执行则不可逆转,即错杀无辜,根本无法救济。对此,美国有学者曾 激情杀人的这一界定掺杂了学说见解与法官个人的认识,不够准确。其实,激情犯罪是一个犯罪学领域经常使用的概念,我国刑法学界尚关注甚少。激情犯罪是因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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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法评价区分为违法性判断与有责性判断。换言之,犯罪论体系的支柱是不法与责任两个范畴。[2]违法论所讨论的是,什么样的行为在刑法上是不正当的、是 来寻求变革;但这还不足以说明使用非法手段就是错误的。合法渠道也许存在,但在可预见的将来,运用这些手段实现改变的前景仍然可能很暗淡。当人们通过合法渠道实现缓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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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旧刑法相比,97年刑法第313条将履行改为了执行,增加了有能力执行。笔者认为,这一改变是错误的、不明智的。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和 瑕疵和法院诉讼行为瑕疵:前者可因当事人对主体的认识错误等造成,后者可包括裁判外的瑕疵和裁判的瑕疵。对于前者造成的程序瑕疵一般可以补充修改序以治疗当事人一般并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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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不大。而刑事实证学派主张目的刑论,重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强调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者,因此,在刑事责任依据判断上特别强调人对社会的危险状态 罪功能,1997年版刑法典实施后我国颁布的七部刑法修正案即是明证,所以张明楷教授曾明确地指出,仅仅从总体上认识到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还不够,还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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