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物权行为是独立于原因行为之外的。(2)无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的意义,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 制度广泛。根据传统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一般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不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也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此外,能够善意取得之物,通常为托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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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质特征是使得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至于将来只能发生 ,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经预告登记所保全的债权,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也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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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有买卖、赠予、继承等。而在这些取得方式中并没有将公信力作为物权取得方式的法定方式加以规定,因此如果否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有悖于整个大陆法系物权 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选择。在实行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有效,而无权处分行为则为效力待定。如果出让人事后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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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义。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显然,这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14-815页。 [1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3页。 [13]《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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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交付和登记只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买卖、赠与等涉及标的物权利变动的合同,不仅直接产生债的效果,而且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则兼有物权契约之意义。[9]该法第96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须依不动产所有人的书面说明作成。此所谓书面说明,指登记承诺,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具有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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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上述规定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为解决不动产登记有误,导致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 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5、不动产的买卖必须具有一般不动产买卖的形式要件,即必须缔结不动产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并进行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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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态度较为一致;对于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及其在物权法上的地位有不同的主张;对于物权绝对、物权客体特定、物权的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等,在内容与制度上虽无异议 高额质押。第四,质权制度中应增设营业质权的规定。第五,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可有所扩张。除因特定的合同关系而发生的留置权外,对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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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但也没有以其内容涉及移转物权而直接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不管其内容如何,都仅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合同当事人之外 签定合同,A同意将其特定物移转予B,此合同的履行(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的交付)使B获得了该特定物的所有权。事后,若移转特定物所有权的原因行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90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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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意义 德国法学巨人萨维尼于十九世纪初在其讲学中创造了物权行为的思想: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 具有证明物权合意成立的效力。没有公示,物权合意不能成立,物权变动无法完成。这一外在的行为即是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但是不仅仅是交付和登记,比如德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87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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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意义 德国法学巨人萨维尼于十九世纪初在其讲学中创造了物权行为的思想: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 具有证明物权合意成立的效力。没有公示,物权合意不能成立,物权变动无法完成。这一外在的行为即是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但是不仅仅是交付和登记,比如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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