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但房地产证由谁占有,并不影响房产在法律上的归属。房产证只能证明权利的存在而不能和所有权本身等同起来。这和票据等权证合一的设权证券有着质的不同。卖方 补偿款在内的所有孳息都应归买方所有;二是卖方已经获得了买方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如果卖方再取得征地补偿款,则有不当得利之嫌。笔者对此很难赞同。原因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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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法权利在一定期间内未行使,同样会导致该种权利的丧失,行政机关不能以公益为由再次行使之。权利失效制度在一些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中也有体现。如德国1997年联邦 对该拒绝核发之行为当时不为争讼,反与郑日春私自商洽,代其缴纳,取得完税证明,事后,再以无代缴义务,请求被告机关返还已缴纳之土地增值税,殊与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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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视同事实”等信赖保护原则。票据法更是以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为理论基础,采取严格的文义主义、表示主义来认定票据责任,使信赖保护原则有了制度保障。 等。但在行为不具有法定要式但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多通过多种方式,如利用“禁止权利滥用”、“禁止矛盾行为”等原则,突破法定要式欠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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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行为在我国根本「无效」,即以其为成立要件,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又以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认,或成年后承认为行为生效要件;无处分权或代理权者所为的行为 理论」,下册,民国七十九年,页57-137;拙文,宪法权利的民法效力,收于「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民国八十三年,页15-75。[9]比如民法通则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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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乏力;再如,对程序公正(或曰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法官应有的中立性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性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还有,不是依据程序规则的自我约束 作出合理的规制。又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票据丧失(包括被盗、遗失、灭失)时的公示催告程序,但随着我国相关实体法律制度的建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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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表明,没有民法,人权就很难得到实现和保障。因此,保障人权, 有的国家将继承法列入物权法编,如奥地利、荷兰民法典等;有的国家将继承法列入财产取得法编中,如法国民法典,有的则将继承法单独列编,如德国、日本民法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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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财产的流转更为简便,他们创造了股票、票据等有价证券,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列于民事客体的范畴;为了刺激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调整知识形态的 专有权利;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只有取得这种权利,才能按照一定的方式或用途使用该种作品。与合理使用不同,这种权利的利用经常是一种有偿利用。概言之,上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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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受到强烈批评并被删除,以把问题留给法院去解决。第二组关系到主观权利,尤其是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而这些条款已移至法典第3编第1节中,因此,法例 让该物的第三方(第3编第88条)。关于动产物权的取得,荷兰民法典移自法国民法典的“动产占有原则”被荷兰最高法院解释为,从非所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动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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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重要改进,但是主要体现在“不安”事由的范围上有所扩大,以及先给付义务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而取得解除权。在可以主张此权利的当事人(局限在先给付义务人)以及中止 安排,防止先给付义务人自己不履行却得以实现担保(动产质权、票据质押等有此风险),所以对方的风险并没有明显增加。如果某些情形下实在是获得所须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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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的差序主义”,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接受动物享有法律上权利的观念并不意味着动物已经取得了人至所以为人的实质性内容”,[43]这种做法与人类优位主义一样, 用传统理论予以解释,我国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票据权利和股权称为无形财产。因此有人指出,现代的无形财产已经发展为一种财产形式,而且是相对有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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