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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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的情况下,如果案件情形能够归入四项义务来源:合同规定、法律规定、职务规定、先前行为,则具有考虑不作为犯问题的基础。否则,缺少义务来源前提而不能 对此种情形一般以想象竞合犯处理,只以一项故意犯罪的罪名从重处罚。(3)行为人过失的作为行为,由于现行刑法规定,当产生结果时才受处罚。因此,意味着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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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恰说明了两者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相反。另外,同一章之下的两个具体罪名之间并非不能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即竞合犯,因为正如我们所知,刑法分则渎职罪一 的行为人即共犯,其职务身份的高低及其滥用职权所发挥的负能量大小等便可决定主从犯的区分。那么,当我们的刑法立法最终能够接受共同过失犯罪,则玩忽职守型食品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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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均不构成贪污、受贿罪。所以,可以理解为,在其他罪名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应要求具有职权的存在。当然,职权与任职是两个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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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二.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说情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均不构成贪污、受贿罪。所以,可以理解为,在其他罪名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应要求具有职权的存在。当然,职权与任职是两个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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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均不构成贪污、受贿罪。所以,可以理解为,在其他罪名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应要求具有职权的存在。当然,职权与任职是两个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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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均不构成贪污、受贿罪。所以,可以理解为,在其他罪名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应要求具有职权的存在。当然,职权与任职是两个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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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条件。 而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纵观《刑法》分则第4、5、6章的173个具体罪名中,能达到附条件不起诉可能刑罚要求的犯罪 可以通过代理申诉、控告的方式提供更周全的保护。(3)有利于解决怠于、恶意履行职务行为的惩戒问题。与一般的合适成年人不同,律师作为法律执业者不仅需要遵循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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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上古时代初始出现的昏、墨、贼,杀 三个最古老的罪名之墨罪,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始罪名。其注云:贪以败官为墨,就是贪图公共财物,败坏 6万多元,某供应处的魏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赠予的购物卷、代交手机费2万多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行贿罪和受贿罪等贿赂型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最突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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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身份与共犯 (一)刑法中的身份与共同实行犯 1.双方都有身份且利用共同职务上的便利构成的共同实行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 罪(实行犯)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帮助犯)两个罪名。在这两个罪名中,侵犯通信自由罪(实行犯)轻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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