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不限于债之关系。这种广义的合同概念为物权合同的解释适用留下了空间,至少《合同法》并不排除物权合同。[6]事实上,《合同法》中已经对诸如债权让 第三人更无辜。 对于不动产的抵押而言,因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经过公示,一项经过公示的抵押权,其效力是对世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不知和善意来进行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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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的物,例外地允许权利充当标的物。权利担保物权有所谓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之分,大多数权利通过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方法被法律拟制地置入动产范畴,其上 意向,从法理来说也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的非诉讼文书,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23]该学者进而认为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作为执行根据。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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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优先权是否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存有争议。其中赞同者的观点认为,优先权是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 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显与动产抵押登记原则的对抗性原则相悖,似有修改的必要。 ②顺位变更的相对性原则 公示原则解决的是抵押权效力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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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以发生给付义务为目的的债权是不同的。 (二)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单纯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还不足以发生物权效力的变动,需借助于交付或登记 ,社会利益牵涉面广,法律法规多对其规定了特殊的构成要件。如不动产抵押中,须签订书面合同,还须进行有关的登记、公示等。 对于房屋买卖、土地出让等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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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性质,这些机关其实都以国家的信誉和国家行为的严肃性作为保障,使得登记具有取得社会一体信服的法律效力。二是有较严格的程序规则,可信度高。登记要经过 。传统民法认为,动产只能成立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即动产质权,抵押权乃不动产的专利。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动产的作用日益重要,一些动产如船舶、机动车、航空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1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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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性质,这些机关其实都以国家的信誉和国家行为的严肃性作为保障,使得登记具有取得社会一体信服的法律效力。二是有较严格的程序规则,可信度高。登记要经过 。传统民法认为,动产只能成立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即动产质权,抵押权乃不动产的专利。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动产的作用日益重要,一些动产如船舶、机动车、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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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的通说。「1」典权是为典权人就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而设定的物权。所以,典权人取得典权的目的就在于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典权人不仅可以对典物进行使用和 典物的行为无效。因为通说认为,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仅有债权的效力,「9」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与承租人具有物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迥然不同。典权人虽声明购买典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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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物的占有为基础,确立了统一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占有权利推定规范;以登记为物权变动之对抗要件的不动产物权,则不存在权利推定。中华民国于1930年颁布的 规范。[39]权利推定规范在性质上属于举证负担规范,主要在诉讼中发挥作用,其效力体现在,法官对一案件事实无法全部查明时,则他就该诉讼程序为法律所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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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矿业权是基于和国家签订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合同取得的,是一种债权。这一观点完全扭曲了矿业权的 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就是登记机关将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同时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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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地役权人可以是合法占有不动产的任意利用人,所以有增加列举一项债权性利用人的必要。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邻地利用合同的形式、内容以及邻地利用权 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草案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生效的原则,然而邻地利用权则是这一原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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