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优先购买权等。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及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与集体所有的现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也 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为此,需要民事诉讼法对这种程序作出规定。?3.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的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中心问题,因此,各国立法均对预告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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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也会注意到中国公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14]的现实并为此作出努力。但是,梁稿有三大问题值得商榷:1.不准“农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 用,必然导致耕者“短期行为,不愿作长期的投入以及合同期限将满时进行破坏性经营……严重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19]3.以不交租金为撤销“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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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但它们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土地。在我国历次土地立法中,沙漠、冰峰等地面,也均未被列入土地的概念之中。关于土地的范围,可以从“横”和“纵”的两 地下所建筑之物。”[11]建筑物包括房屋,它是土地的定着物。所以因建筑物总是要经常发生为其保存和利用而使用他人土地的地上权问题。建筑物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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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的方式显然不符合不动产权利移转的要求。后来,日耳曼法进一步发展了交付制度,要求当事人在让与土地所有权时,在证人面前不仅要缔结让与契约,而且也必须为物的 关系的干预,但法律上为什么要设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关于登记的功能问题,一些学者概括为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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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与物权法定主义制定我国物权法,必然遇到应该确认哪些物权类型的问题。从原则的角度着眼,便是物权法定主义或者是放任主义。罗马法采取前者,法国、德国、日本和中国 性质不能分离时,该部分就为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栋梁、土地的石墙,即属此类。重要成分事关物的经济价值,与物不能分离,所以,不能视为独立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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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居住权者,指可以居住于房屋或住宅的一部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让与\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居住权适用关于用益权的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1022 便大为缩减了。作为土地的附着物—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所有。如何充分利用这一宝贵的不动产便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它的所有权以定分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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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方面仍需斟酌。现提出几个宏观性的问题,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注意。 (一)所有权制度方面 1.关于各种所有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 所谓各种所有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 与用益物权完全相同,因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对一切不动产的使用与收益的物权权利,而不仅仅是对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考虑到其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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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此限制,也未尝不可。既然全体财产权人均平等受此负担,自然也就谈不上对个别少数人的“特别牺牲”予以补偿的问题了。个别行为说认为,凡对个别财产权人的限制, 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环境。从保护文物角度,此限制是应当的,但如果因此妨碍了土地使用权人正常利用土地的权利,笔者认为,应给予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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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的土地被宪法直接归为国有,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转化为使用权。这样,就产生了问题,如城市拆迁中房屋收回了,土地应如何向老百姓补偿?政府愿意拆迁是因为花 情形,在物权法中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必须要有明确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文关于物权法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国内流行的分析是不一样的。国内流行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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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简单地说就是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取得的物质资料的权利(在物权法上称为物权,包括关于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服装、食品等不动产和动产 情况,需要通过行政法和经济法予以调节,对于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需要通过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调整。即使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失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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