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者概括,在我国牵涉到登记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标、专利使用权许可合同;(2)不动产及个别需要登记的动产产权转让合同;(3)抵押合同和特殊动产(疑为”权利“-引者注)的质押合同,如知识产权的质押;(4)还有些合同因其重要性或特殊性需要登记,如房屋预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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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对人对此种权利之设立或变更成立合意,并登记于登记簿。第929条规定对动产所有权之出让须有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取得人而且双方就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我们从这 ,有助于准确的适用法律。例如在我国,《担保法》将登记作为抵押合同、将交付作为质押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如果未登记或未交付,不仅抵押权、质权不能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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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使商品交换价值可以单独起作用[v].根据荣教授的分析,近代经济组织中的不动产及动产除发挥其本身的使用价值(即维持经济组织的运行)作用(他称第一次作用)外 权利成为脱离原客体而独立存在的物,又成为另一层次物权客体。比如说,存款单可以质押,且对存单的处分并不直接涉及对银行里的实物(金钱)的处分,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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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后,有关登记部门才能予以登记。这个前置性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动产或不动产上设定负担,实际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而这种限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也 机关予以登记,实际上就是办一个手续而已。除抵押这种担保形式外,其他诸如质押,包括权利质押,都应当照此办理,在登记前先行经过公证。相关的条文都应当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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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具体设想1.抵押权我国《民法通则》所设抵押权的不科学处有二,一是质押合一,二是设于债权之内。重新构造抵押权,必须明确其担保物权的性质,必然将 留置权。二是留置物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三是留置权人须依照合同已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条件,丧失占有,即消灭留置权。四是留置财产须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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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清偿前,得为留置质物,但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而为管理,此与动产质权相同。但不动产质权人于质物所卖得价金无优先受偿权,此系不动产 而且也唯有通过设定典权关系,以实现各自之目的。 近来有学者主张,在我国应建立不动产质押制度以代替不动产典权制度,笔者认为,此一主张忽视了典权制度与不动产质权制度之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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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的善意弥补了权利取得上的瑕疵,买受人例外地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取得了动产的所有权。由于买受人的善意并不能弥补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上的欠缺,此时当事人之间的 :一为基于所有权人的授权,取得处分权的人。主要包括经营管理权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和行纪人等;二为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处分权的人。主要包括留置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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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权时,“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又如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事实上,这种不把物权公示行为作为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⑶ 有利于减少举证困难。依据物权行为理论,动产物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这种交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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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准对物之诉”要求返还原物;(五)基于担保物权(质权和抵押权),债权人得提起“质押之诉”,是对物之诉,以返还原物为内容。 罗马法中,对于占有的保护是 诉),占有保全之诉(妨害防止之诉)及占有回复之诉。在他物权中,对动产质权,动产优先权规定了对占有之诉的准用。虽然日本民法典中没有规定物上请求权,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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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债务等行为,还包括对财产权作出限制或设定负担的行为,如在某些财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5](P.587)王利明表述中“能够导致权利的设定和转移”的表达,含义不 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前款所谓的善意,是指买受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在成立买受人善意取得的情形中,标的物的原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0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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